公屋租置计划|房屋局今年研重推 39屋邨现租户可买单位 一文睇清申请资格、步骤、按揭及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15:10 2026-02-14 HKT
发布时间:15:10 2026-02-14 HKT

因应社会有声音要求房委会重推「租者置其屋计划」,房屋局拟于今年进行内部研究,收集意见以详细考虑重推租置计划的策略。

房委会于1998年初推出租置计划,其后2002年重新订定房屋政策,在2005 / 2006年推出第六期乙租置计划后,已终止该计划。根据现行安排,目前居住于39个租置计划屋邨的租户,仍可选择购买其租住单位。《星岛头条》整理租置计划的屋邨名单、申请资格、购买程序等资讯。

租置计划|39条屋邨名单及销售情况

1998年至2005年期间,房委会分六期推出租置计划,合共约184,400个单位,共涉及39个屋邨。截至2025年6月30日,约154,953个单位(即约 84%)已售出。各租置计划屋邨的售出率介乎57%至96%。至于剩余29,480个单位(即约16%),房委会将回收单位放于每年的「居屋」及「绿置居」销售计划中,供合资格绿表申请者购买。

地区 屋邨名称 已售单位数目 未售单位数目 已出售百分比 入伙年期
柴湾 峰华邨 1017 133 88% 1991
翠湾邨 2024 316 86% 1988-1989
香港仔

华贵邨1

2946 297 91% 1990-1991
鸭脷洲 利东邨 6106 1158 84% 1987-1988
观塘 翠屏(北)邨2 4356 1843 70% 1982-1994
彩霞邨 1927 311 86% 1989-1990
蓝田 兴田邨 2266 182 93% 1987-1988
德田邨3 4170 984 81% 1991-1992
黄大仙 黄大仙下邨(I) 3809 918 81% 1989-1991
竹园北邨 5993 743 89% 1987-1989
凤德邨 4546 787 85% 1991-1992
九龙中 东头(II)邨 5359 1231 81% 1982-1993
深水埗 南昌邨 1537 361 81% 1989
李郑屋邨 4137 689 86% 1984-1990
葵涌 葵兴邨 1341 187 88% 1991-1992
青衣 长发邨 1915 611 76% 1989
青衣邨 2851 365 89% 1986-1989
长安邨 6686 652 91% 1988-1989
将军澳 翠林邨 4195 737 85% 1988-1989
宝林邨4 4325 683 86% 1988-1989
景林邨 4261 726 85% 1990-1991
沙田 博康邨 4822 644 88% 1982-1985
广源邨 3739 705 84% 1989-1990
显径邨 5581 295 95% 1986-1988
马鞍山 耀安邨 4284 514 89% 1988-1989
恒安邨 5575 357 94% 1987
大埔 富善邨 4293 1215 78% 1985-1986
太和邨 5949 950 86% 1989-1990
富亨邨 4781 985 83% 1990-1991
运头塘邨 2333 338 87% 1991-1992
屯门 山景邨 4955 3689 57% 1983-1986
良景邨 5336 1508 78% 1988-1990
田景邨 2814 389 88% 1989-1990
建生邨 2361 291 89% 1989
元朗 朗屏邨 7002 1481 83% 1986-1989
粉岭 祥华邨 4196 924 82% 1984-1986
太平邨 1365 64 96% 1989
华明邨 4616 701 87% 1990
上水 天平邨 5184 516 91% 1986-1990

注1:不包括华贵邨内华爱楼 (小单位大厦) 。
注2:不包括翠屏 (北) 邨内翠楣楼 (小单位大厦) 。
注3:不包括德田邨内德欣楼 (小单位大厦)及德康楼 (长者住屋) 。
注4:不包括宝林邨内宝俭楼(小单位大厦)。

数据为截至2025年6月30日租置计划单位销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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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置计划|申请资格准则

现居于选定屋邨内独立单位的租户,只要没有违反现行租约的规定,均可以购买现居单位。购买人的家庭入息及成员人数均无限制,但须符合下列条件︰

  • 购买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是房委会辖下出租屋邨的认可住客。购买人可以是户主或其他认可住客;
  • 购买人必须年满18岁;
  • 购买人及其租约上的认可住客并没有违反现居公屋租约上的任何条款;
  • 若房委会就该物业已发出迁出通知书终止有关租约,则即使承租人已就终止租约提出上诉,该认购申请书将不会被接纳。购买人可获全数退还意向金,但不计任何利息;
  • 购买人及各认可住客的配偶须填报于同一份认购申请书内,但如他们已合法离婚或没有香港入境权则属例外;
  • 承租人及认可住客(包括购买人)或他们当中任何一方由认购申请书日期之前的24个月起计,直至房委会以书面接纳购买人的要约之日期为止不得:
    - 拥有或与他人共同拥有香港任何住宅物业或该类物业的任何权益;
    - 签订任何仍然有效及存续的协议(包括临时协议)购买香港任何住宅物业;
    - 持有或共同持有任何直接或透过附属公司拥有香港住宅物业的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权;
    - 为任何死者遗产的受益人,如遗产包含香港任何住宅物业或土地;
    - 转售香港任何住宅物业或出让与香港住宅物业有关的任何权益(转售或出让的日期,以签订转让契据当日为准)。
    注:住宅物业包括在香港的任何住宅物业、未落成的私人住宅物业、经屋宇署认可的天台构筑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土地及由地政总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地(包括丁屋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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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置计划|不可购买单位类别

原则上,除以下类别的单位外,出售屋邨内所有单位均会出售:

  • 根据长者住屋计划租给长者居住的单位及小单位大厦;
  • 供福利用途的单位;
  • 与其他单位共用设施(例如:厕所、厨房、大门出入口)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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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置计划|同时租住两单位注意事项

由一个核心家庭组成而获配两个租住单位的家庭,在正常情况下将不会获得分户,因此不能选择认购一个单位而仍然租用另一个单位。他们只能选择同时认购或继续租住两个单位。如果选择同时认购,则两个单位的购买人必须为同一人。

每一份认讲申请书只可用来认购一个可实际分隔的单位,申请人如果打算购买两个单位,须要递交两份认购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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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置计划|申请程序及所需文件

租置计划屋邨现租户购买其现居单位的程序非常简单,填妥认购申请书,并于办公时间内交回屋邨的有关办事处,包括下列各项文件 / 款项:

  • 认购申请书(一式两份);
  • 认购申请书附表(一式两份);
  • 意向金(面额2,500元的银行本票或「转数快」付款证明);
  • 现居单位的租约正本;
  • 申请书上各人的香港身份证副本;
  • 关于取消其他公共房屋福利声明书(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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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置计划|申请费用及撤销安排

购买人在递交认购申请书时,须同时缴付2,500元的意向金,以确定其购楼的决定。如购买人在房委会接纳其认购前撤销,可获全数发还意向金;若接纳认购后提出撤销,则意向金会被没收。认购获接纳后,房委会与购买人便即时达成一项有约束力的协议。任何有关更改认购申请,便会导致该协议无效。在此情况下,购买人必须重新递交认购申请书,并重新缴交意向金。

除楼价外,购买人亦须另外支付印花税、转让契据的注册费及律师的专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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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置计划|按揭贷款安排

购买人接获房委会的认购批准函件后,若需要按揭贷款支付买价余额,可在房委会提供的银行或财务机构名单中选择,以特惠条件申请按揭贷款。
按揭贷款的部分条件如下:

(a) 贷款额:最高为该单位的买价余额,即买价减去已付的意向金;及
(b) 还款期限:由该单位首次转让契据日期起最长为30年。

购买人亦可以第一法定押记形式,接受其雇主贷款以支付买价余额。但购买人在接受其雇主贷款前,须先经房屋署署长批准。

换言之,现有租户在购买现居单位时,最高可以获得十成按揭,也就是能够以零首期方式置业,住户只需缴付2,500元意向金给房委会,以及支付印花税、转让契据的注册费和相关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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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置计划|业主可享优惠及保障

购买现居的公屋单位业主可享有多项优惠和保障,包括:

  • 特别折扣优惠:
    - 新租户如在租约生效日起计两年内购买单位,还可享有特别折扣优惠(楼价折上折);
    - 租约首年内购买可享35%的特别折扣优惠,租约第二年内可享17.5%的特别折扣优惠;
    - 租约第三年或以后才购买单位的租户,则不会享有特别折扣优惠。。
  • 单位修葺和维修:
    - 租置计划的单位于出售前,均会进行修葺工程;
    - 房委会提供七年的楼宇结构安全保证;
    - 每个租置屋邨均获注入维修基金。
  • 管理自主:
  • - 在屋邨出售后,业主可按照公契及建筑物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业主立案法团,参与管理工作;
  • - 成立业主立案法团,令业主得以直接监督屋邨管理工作,有效运用管理费及监管维修基金,确保基金得到妥善运用。
  • 安全网:
    - 业主若於单位首次售出日期起计五年内家庭出现突然变迁,并获得社会福利署署长推荐及房屋署署长核实及批准,则可申请在单位售回予房委会后回复租户身份;
    - 单位首次售出日期起计五年后业主若因经济原因而将被或已被按揭银行接管其单位,可向社会福利署申请体恤安置。获得社会福利署署长推荐及房屋署署长核实及批准之个案会由房屋署编配另一公屋单位居住,回复租户身份;
    - 就租置计划楼宇而言,单位首次售出日期是指由房委会第一次将该单位售予购买人的转让契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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