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青年涉参与荃湾非法集结案重审 一人罪脱一人罪成 2.4判刑

更新时间:18:00 2026-01-21 HKT
发布时间:18:00 2026-01-21 HKT

2名青年涉嫌参与2019年11月的荃湾非法集结,期间亦涉违反《禁蒙面法》,他们于2021年经审讯后被裁定罪脱。律政司其后上诉得直,案件早前发还重审,今于观塘裁判法院作裁决。两名被告中,事发时22岁男社工被裁定非法集结等2罪罪脱;20岁学生则被裁定2罪罪成。裁判官刘淑娴押后判刑至2月4日,为定罪被告索背景报告,期间被告须还押。

被指参与非法集结及违《禁蒙面法》

两名被告依次为案发时20岁学生叶泽深、22岁社工陈皆桥,同被控一项参与非法集结罪,及各一项在身处非法集结时使用蒙面物品。控罪指2人于2019年11月12日在荃湾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参与非法集结,以及身处非法集结时,使用相当可能阻止识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个面罩。

陈皆桥获裁定两罪罪脱。资料图片
陈皆桥获裁定两罪罪脱。资料图片

叶泽深辩称当日附近饭聚后店外吸烟被捕

辩方案情指,叶泽深当日与朋友在荃新天地吃饭,之后在商场中庭内的商店门外吸烟,而涉案索带是由于家中宽频电线凌乱,父亲著他购买。早前传召当日与叶聚餐的友人和叶父作供,刘官今裁定二人的证供不可信。刘官指友人作供回避,他们吸烟的地方接近人群,必然见到人群与警方对峙,以及听到人群呼叫的口号。刘官又指,叶父若如此介意凌乱的电线,大可自行购买索带,再交由叶处理,加上从叶身上搜出的索带远多于所需。

裁定早已戴口罩身处非法集结现场

刘官同意有可能叶当日受惊而逃,惟当叶跑往荃新天地时突然改变路线,当时只有一名警员朝叶的方向追赶。故唯一合理推论为叶害怕被拘捕而逃跑,因无辜途人只需逃避催泪弹而非警察。刘官裁定叶在警方投放催泪弹前或当刻,已经身在非法集结现场,他携带大量索带是为了向其他参与者提供协助,属有意图参与非法集结,而叶当时戴上黑色口罩遮掩部分面部。因此刘官裁定叶参与非法集结罪,和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并押后判刑至2月4日。

陈皆桥辩称到现场为劝阻教友参与非法活动

陈皆桥的案情则指,当日因担心教友参与集会行动,故逐一致电。其中一名16岁教友表示想参与荃湾的集会,陈遂与该教友在青衣城见面,并成功说服教友不参与集会。陈其后再致电另一教友「May」,他认为「May」有隐瞒,故相约于荃新天地中庭见面。刘官指,陈当时的上司、中华基督教会青衣全完堂牧师杨淑芳知道亦允许陈外出劝说教友不要参与非法活动,杨亦证实「May」等人存在,陈有汇报外出找「May」,支持陈的说法。

官信纳陈说法并认同他因患哮喘而戴口罩

刘官续指,若陈在催泪弹投进中庭前由非法集结的地点跑至,他不会愚蠢地停下用水淋熄催泪弹,因此裁定陈早已停留在中庭。陈曾称以为催泪弹为示威者投掷的烟饼,见到火光故上前尝试熄灭,刘官认为如陈是示威者,他不会停留,亦不会不使用所带的防毒面罩,进一步支持陈正等待「May」,以及他带同早前从教友没收的装备是为了自我防护的说法。

刘官不认为陈有意图参与非法集结,而控方未有排除陈曾患哮喘,及有鼻敏感的情况,因此陈有合理理由戴上口罩。刘官终裁定陈两罪均不成立。

案件编号:WKCC2319/2020
法庭记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