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立会暴动被告申上诉指7年监禁量刑起点过高 官反驳大肆破坏暴动「有史以来最严重」

更新时间:13:43 2025-12-16 HKT
发布时间:13:43 2025-12-16 HKT

2019年七一示威者冲击占领立法会大楼,闯入会议厅,艺人王宗尧等12人暴动罪成,区院暂委法官李志豪重判监禁约4年半至6年10个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罚,今日向上诉庭申请上诉许可,指本案以7年监禁为量刑起点过高,法官杨家雄随即插口指「我哋都未见过立法会被冲击啦」。上诉方回应指政府总部象征意义堪比立法会,法官彭伟昌反驳本案示威者冲破进入立法会大肆破坏,暴动程度「有史以来最严重」。上诉庭押后半年内宣判。

认罪被告毕慧芬自称无干犯暴动

被告毕慧芬及王宗尧今申请上诉定罪和刑罚,其余被告则只申请上诉刑罚。患有轻度智障及器质性大脑综合症的毕慧芬原审时认罪判监59个月7天,今亲自行事指原审时代表大律师曾提出可以上诉,自言案发时自发到场,不是出于他人指示,闭路电视片段曾拍到自己,毕慧芬认为自己到场时曾拆下2米长铁通,不解何以起诉暴动而非刑毁,自己日常喜爱穿黑衣或啡衣,但不等于示威者,因此上诉定罪。法官彭伟昌查问下,毕慧芬确认自己认罪时明白程序内容。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亦反驳指,根据承认案情,毕慧芬承认案发时曾扬手引领示威者离开。毕慧芬另上诉刑罚,指自己最高只得一般人17至18岁智商,案发时心智「唔系太过清楚」,认为自己有违法,但没有干犯暴动罪。

王宗尧指到立会仅为交收电池做法鲁莽

资深大律师蔡维邦代表王宗尧上诉指,案发当日暴动始于下午1时许,然而客观证据显示王宗尧直至深夜11时47分左右,「好迟好迟阶段出现」。蔡维邦引述王宗尧曾供称,当日下午3时参与完合法游行,辗转到晚上11时许接到讯息后,驱车前往购买电池后,再到立法会大楼交予现场记者,相信对方属于合法需要的人士,自己到场后曾与1、2人交谈打招呼,再出于礼仪拥抱另1人来打招呼,随即离开现场,期间没有叫口号等。蔡维邦指根据王宗尧证供,尽管其做法不智鲁莽,然而其到场无意支持或鼓励暴动,此说有可能属实,而原审法官没有其他证据推翻说法。

官反驳交收完无马上离开具犯罪意图

彭官回应指虽然案发时一般人大多不清楚暴动元素包含促进鼓励暴动,惟质疑王宗尧案发时完全没有需要进入立法会大楼交收电池,大可在立法会大楼外交收,交收完又不马上离开,至少具备犯罪意图(mens rea)。周天行也反驳指案发当日立法会早已发出红色警示,警方亦预告会驱散示威者,王宗尧仍于深夜11时许自愿走入立法会大楼,而不经他人转交电池,不论时间长短均已构成参与暴动,批评王宗尧说法「极之荒谬」。

上诉指非领导角色无使用暴力求减刑

蔡维邦再上诉刑期指王宗尧角色边缘,案发时「冇做过咩」,在局势比较平静的时期入内只逗留了5分钟左右,既没有使用暴力,也非领导角色,亦没有煽惑他人,因此相比其他案例而言,以6年半监禁为其量刑起点实在太高,即使立法会象征意义较大。彭官反驳指去到当晚11时,理应所有人都清楚案发情形。

孙晓岚一方指7年量刑起点过高

大律师马维𫘥代表孙晓岚申请上诉指,虽然认同立法会有其象征意义,是次暴动历时长人数多,事后维修费高达3000万元,然而甚少有暴动罪以高达7年监禁作为量刑起点,法官杨家雄随即插口指「我哋都未见过立法会被冲击啦」。马维𫘥回应指政府总部象征意义堪比立法会,同年9月29日政府总部外发生暴动,有人用丫叉弹石破坏玻璃,有人投掷汽油弹带来火种。彭官反驳指该案示威者始终身处政总外围,然而本案示威者冲破进入立法会大肆破坏,暴动程度「有史以来最严重一次」。

官指本案属最严重暴动低等参与者量刑起点亦高

马维𫘥再陈词指原审法官量刑时为被告罪责分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点却只相差3个月,认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虑,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严重程度,建议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监禁为低中高三等量刑起点。马维𫘥举例指若有人于暴动早期离开,暴动后期才发生严重破坏,难道该人亦罪责等同,须以6至7年监禁为量刑起点?杨官反指本案中有被告坚持「坐监都要留守」,即使没有暴力也或许会构成组织带领角色,马维𫘥回应指本案无人带领。杨官直言本案「每一阶段都可以好严重」,援引原审法官判词中,先指出本案属最严重的暴动,其后才进一步区分当中示威者严重程度成三等,故低等参与者量刑起点亦高。马维𫘥再回应指其实冲击警署、冲击运输枢纽等,「每一个都有象征意义」。

林锦均称无入立会官质疑曾以铁枝冲击大楼玻璃幕墙

大律师董皓哲则代表林锦均上诉刑期指,当日暴动分成4阶段,林锦均只参与了首2个阶段,早于晚上7时半便已离开现场,返回元朗用膳,从未进入立法会大楼,故认为原审法官未有考虑到其参与时间短参与程度较低,判刑过重。杨官质疑林锦均曾以铁枝冲击立法会大楼玻璃幕墙,曾使用暴力,较其他被告严重。董皓哲则指林锦均没有参与破坏立法会内部,不应包括在其罪责之内。

上诉被告原审判刑由55个月15天至82个月

上诉案被告中,原审法官指被告孙晓岚及沈镜乐的参与程度较低,仅限于现身鼓励及支持他人,分别判监57个月和55个月15天;罗乐生和毕慧芬的参与程度属中等,均判监59个月7天;王宗尧参与程度属最低级别,惟出现鼓励其他参与者,激起士气,判监74个月;吴志勇参与程度较高,坚持留守到最后一刻,判监80个月;林锦均参与立法会外的暴动,以铁马破坏立法会大门玻璃,引发后来的占领立法会事件,参与属最严重级别,判监82个月。

案件编号:CACC63/2024
法庭记者:陈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