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陆建廷与12岁女童性交拍片 官斥:利用事主好奇心满足自己性需要 判监3年7个月
发布时间:15:49 2025-12-04 HKT
事务律师陆建廷去年在网上结识12岁中一女学生,约会时带到住所交欢,期间拍摄过百照片影片。陆建廷早前承认与年龄在13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等5罪,暂委法官劳洁仪今在区域法院判刑时斥,被告利用事主对性的好奇犯案,以满足自己的性需要,被告更无视事主意愿,在性行为过程中脱去安全套及拍片,明显没有保护及关心事主,二人的对话仅限于性话题,没有共同兴趣及生活环境,并非如被告所言属恋爱关系,终判被告入狱3年7个月。
40岁被告陆建廷任职律师,承认2项与年龄在13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2项制作儿童色情物品罪及1项促致未满16岁的另一人制作色情物品共5罪,分别于2024年3月4日及28日,在青衣珀丽湾某单位与12岁的女童X非法性交;另在3月4日以流动手机录制X的色情物品,包括20张照片;及在3月28日拍摄X的184张照片及9段影片;再于3月14日至17日,促致12岁的X制作色情物品,即以视像方式描划X的乳房的一张相片。
官指被告对X没有爱护仅利用其对性好奇犯案
劳官判刑时指,被告与事主X的对话主要环绕性话题,包括「有无睇过AV」、「钟意睇边类型AV」、「睇AV嘅时候会唔会自慰」、及「会大力地X你」等,劳官认为两人并非正经的恋爱关系,X仅对性产生好奇心,她仍是处女,惟被告却利用X对性的好奇犯案,以满足自己的性需要。劳官直指,若被告真的爱护X,当X提及想饮酒时,被告必然会劝谕X不要饮酒,惟被告建议X饮浓烈的茅台。
劳官续斥,被告向X撒谎自己年仅28岁,亦没有将对方介绍给家人及朋友,明显二人不是长远及稳定的关系。被告与X存在年龄差距,二人没有共同的兴趣及生活圈子,被告有一定教育程度,可谓是专业人士,相反X年仅12岁,未曾探索社会,亦没有性经验。劳官指,被告有计划将X带到住所性交,在案中是积极及主动的角色(Proactive Role)。
报告指X对事件感羞愧出现性创伤
劳官另称,若被告真的关心X,便不会无视X的意愿,在性交过程中脱去安全套,被告必然会保护X,而做足安全措施。再加上,被告的母亲提及,被告有交往稳定的女朋友,在被告还押期间探望被告,惟被告在与临床心理学家会面时,却指自己在2019年时已与对方分手。劳官认为,被告没有说出真相,认为被告母亲的说法较可信。
劳官引述事主X的创伤报告,X表示想将记忆抹去,感觉羞愧,望法庭能判处被告监禁。报告中反映,X虽然没有因本案患抑郁及焦虑症,惟出现性创伤,X在学校的性教育课堂中,因回想起本案,而中途离开课室。尽管X不需要心理辅导,惟建议X的家人与X发展长远的健康关系。
交友App认识首见面即夺初夜兼拍片
案情指,女童X事发时为12岁中一学生,被告则是39岁律师,惟被告向X透露自己年仅28、29岁。二人在去年1月下旬或2月初,透过交友程式Heymandi认识,他们于3月4日上午9时许在南昌地铁站首次见面,并前往马湾的沙滩。被告在沙滩上亲吻X的嘴唇,其后将X带至其住所。二人先在单位内进食,当X喝水时,被告开始亲吻X,X表示想休息一下,被告便将X带至其卧室。
X躺在卧室的床上,被告要求X脱掉衣服,当X脱光衣服后,被告亲吻X的嘴唇,并用手抚摸X的胸部及下体约数分钟。被告其后将手指插入X的阴道,并要求与X发生性行为。X同意后,被告脱去内裤,并戴上安全套,将下体插入X的阴道,被告在过程中更用手机拍摄了20张X的裸体照片,X在是次事件前仍是处女。
性交期间脱去安全套惹女童生气
在同月28日,被告再与X会面后一同前往被告的住所,X抵达单位后,出于好奇便喝下1至2罐啤酒,被告其后要求X再度与自己发生性行为。X同意并脱去衣服,更多喝了一些啤酒,因而开始感到头晕。被告在床上亲吻X的嘴唇,并将下体插入X的阴道。被告起初有使用安全套,惟在性交期间取下安全套。 X感生气并指责被告,惟被告仍在没有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下继续与X性交。另外,X亦有为被告口交,被告用手机拍摄下发生性行为的过程,共拍摄了184张照片及录制了9段影片。当晚,被告将部分影片发送给X。
去年5月4日,X的父亲Y检查X的手机时,发现手机中有X与被告之间的Telegram聊天记录,以及一些X裸体或半裸的自拍照。经Y询问,X承认曾与被告发生性行为。翌日,X的父亲报警求助。警方调查X与被告的对话内容时,发现被告在首次犯案当日,曾问X是否有看过成人影片及自慰,X则回应「有」。被告犯案后,与X谈论该性行为的过程,并表示爱及想念X,要求X拍摄胸部及自慰的照片及影像给他,X在3月17日应被告要求传送一张胸部照片。被告在第二次犯案前, 建议X在醉酒后尝试为其口交,X问被告是否会戴安全套,被告则回应「对安全套过敏」。
案件编号:DCCC3/2025
法庭记者:黄巧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