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基金案 5信托人上诉指《社团条例》注册要求不适用于612基金
发布时间:12:07 2025-12-04 HKT
已停运的「612基金」5名信托人前主教陈日君、前立法会议员吴霭仪、何秀兰、歌手何韵诗及岭南大学前副教授许宝强,连同基金秘书施城威共6人,2022年被裁定1项没有在指明时限内申请注册或豁免注册社团传票控罪罪成,信托人各罚款4000元,施城威罚款2500元。5信托人不服定罪,今日于高等法院上诉指若条例规定一人以上的组织也须申请注册为社团,并由3名干事签署,倘若是音乐演奏二人组便会苦恼万分。
上诉方指612基金属公共性质慈善信托
上诉由上诉庭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鲍晏明及彭伟昌审理。上诉方代表包括资深大律师李志喜、何沛谦、彭耀鸿及大律师林国辉等,律政司由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及高级检控官陈颖琛代表。5名信托人今日均有到庭。
潘官今指漏夜审视证据过后,认为612基金没有种子基金,受益人不明确,有待日后公众捐款集资,因此5名信托人签署契约时612基金并不是信托,只是签约各方。资深大律师何沛谦代表吴霭仪补充,5名信托人签署契约时,借此文件向公众承诺612基金作为信托,收取捐款后切实运用资金,因此属公共性质的慈善信托。何沛谦续指即使612基金无法作为具公共性质的慈善信托,5名信托人也只会是一群人聚首运用基金,无效信托不会改变信托人之间的关系,令信托人有更广泛的义务责任。
资深大律师李志喜代表许宝强上诉指,控方援引《香港国安法》闭门申令,检取了本案所有证据,拘捕了案中6名被告,而被告对执法基础毫不知情。李志喜曾要求原审裁判官严舜仪不应分析及裁断任何依赖《香港国安法》罪行所取得、而与本案完全无关的证据,以免损害6名被告未来潜在被控的权益,惟原审裁判官严舜仪无视要求。
《社团条例》注册要求不适用于612基金
李志喜续指根据《社团条例》,「任何本地社团均须于其成立后1个月内,以指明的表格向社团事务主任申请注册或豁免注册。」当中没有分别申请注册还是申请豁免注册全无分别,同样要提供相同资料详情及由3名干事签署,最后纪录在案。潘官查询下,李志喜认为基金秘书施城威只是签署合约提供服务,不会突然变成成员干事。
李志喜续指「社团」释义中,即使是「一人以上的组织」,申请时也须申明社团的名称、宗旨、干事的资料;及主要业务地点的地址,以及拥有或占用的每个地方或处所的地址,举例反驳指音乐演奏二人组将为此苦恼万分,演奏二人组须否扩展至三人组,以达至具备3名干事签署;演奏三人组也没有宪章或主要业务地点等,因此《社团条例》注册要求理应不适用。李志喜又认为控方指称612基金于2019年6月15日成立,然而众被告根本没有头绪612基金何时按照规例成立,又如何断定在成立后1个月内申请。
指何韵诗相信《社团条例》旨在打击三合会
李志喜探讨原本需要社团注册原因,在于有人投诉时可上门到其主要业务地点追究,但音乐演奏三人组只有表演音乐的共同目标,毋须扩展成社团来申请注册,指出《社团条例》规定「一人以上的组织」需要注册的目标,不是为了了解所有人类活动。李志喜认为「会社、公司、一人以上的合伙」仍须申请注册社团,但音乐演奏三人组、打麻将等「一人以上的组织」结构松散,毋须申请注册,条例亦肯定无意适用于此等活动。
林国辉代表何韵诗上诉指,一班由音乐人、律师等人组成的群体,必须建立一个机制来合作决策,于是本案5名被告设立了1个信托基金,而不是成立了1个社团,然后如实履行职责,合理地相信612基金毋须受《社团条例》约束,故不用注册,此信念可用作普通法下辩解。林国辉续指另一方面,何韵诗相信《社团条例》旨在打击三合会,阻止其干扰守法市民,亦因此相信612基金不用申请注册。
案件编号:HCMA446/2022
法庭记者:陈子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