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基金案 5信托人不服定罪上诉 指信托人之间没有相互权利和义务

更新时间:12:21 2025-12-03 HKT
发布时间:12:21 2025-12-03 HKT

已停运的「612基金」5名信托人前主教陈日君、前立法会议员吴霭仪、何秀兰、歌手何韵诗及岭南大学前副教授许宝强,连同基金秘书施城威共6人,2022年受审后被裁定1项没有在指明时限内申请注册或豁免注册社团传票控罪罪成,信托人各罚款4000元,施城威罚款2500元。5信托人不服定罪,今日于高等法院上诉指612基金只是「一人以上的组织」,组织松散,信托人之间没有相互权利和义务,不属条例监管下社团。

上诉方指612基金不足以成为信托

上诉由上诉庭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鲍晏明及彭伟昌审理。上诉方代表包括资深大律师李志喜、何沛谦、彭耀鸿及大律师林国辉等,律政司由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及高级检控官陈颖琛代表。陈日君、吴霭仪、何秀兰及何韵诗今日均有到庭。

潘官甫开庭便查询「612基金」的法律关系,从法律上而言是否信托,若其为信托则只能属慈善信托,须查明其受益人;若非信托,5名被告陈日君、吴霭仪、许宝强、何秀兰及何韵诗均曾签署契约,其作为正式文件具法律效力,以致衍生出相互权利和义务。

施城威。资料图片
施城威。资料图片
许宝强。资料图片
许宝强。资料图片

彭耀鸿代表陈日君及何秀兰回应指,612基金不足以成为信托,只是《社团条例》下「社团」释义中的「一人以上的组织」,解释「社团」释义包括「会社、公司、一人以上的合伙或组织」,既可松散如家庭,亦可正式如公司,而本案中612基金从未如公司般严谨,只是犹如非法人组织(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般,信托人之间没有衍生出相互权利和义务。

指612基金不设阶级没有宪章规则

彭耀鸿陈词指本案没有事实争议,一切争议均在于法例诠释,认为原审裁判官严舜仪裁决时所依赖的案例理应无效,该案例来自1971年,年代久远,条例版本有所不同,甚至早于《香港人权法》订立之前,当时的法律环境实在大相迳庭,而且该案例法官认为其几乎涵盖所有事,也好像没有涵盖任何事,含义不明,因此更应裁定该案例无效。

彭耀鸿续指衡量某群人是否属条例下受规管的社团,理应考虑该群人有否共同目标和目的、有否独有会员身份、如何获取会员身份、成员间有否相互权利和义务、有否宪章及规则以及有否选举委任干事。彭耀鸿说明612基金有其共同目标和目的,但即使是固定午餐会也有共同目标和目的,而612基金中基金秘书施城威设立了公司处理基金资金;612基金中不设阶级制度,不设主席副主席,更没有所谓干事,也没有可供辨识的独有会员身份,施城威只是曾经参与会议,至今仍觉得不可思议施城威被裁定为干事;612基金成员之间没有合约,没有强制义务,因此没有相互权利和义务,更没有任何宪章或规则。

信托人之间只有共同意愿、目标及行动

何沛谦代表吴霭仪陈词指,612基金是否信托此一疑问,源自原审裁判官严舜仪裁决时认为612基金属非法人信托,惟不获豁免,何沛谦认为严格而言612基金不是有效慈善信托,倘若612基金自称信托而属无效的话,理应归还捐款予捐款人,捐款人可提控追讨,因此不能指612基金中管理资金的人士之间有相互权利和义务。

何沛谦进一步解释指信托人之间没有相互权利和义务,相互一事无从谈起,信托人之间只有共同意愿、共同目标以及共同行动。何沛谦续指信托人权责双向,双向对象乃捐款人,而非信托人彼此,信托人有义务为捐款人处理好资金申请,而毋须负责监管其他信托人,当然信托人本身也有个人义务阻止他人以非法行为耗尽基金。

指原审采纳过于空泛的「社团」定义

何沛谦续指本案要探讨何谓「社团」,其释义中提及「不论性质或宗旨为何」,然而此款非常不妥,条例原意不是旨在包罗万有,过去法官援引此例拿捏定义时都头痛万分,如何才能收窄定义。何沛谦推断过去法庭有意保持此款用意含糊,容让断案法官自行定夺。何沛谦考究《社团条例》立法文件,当中指条例一直旨在打击三合会,监管控制其他不良社团,然而三合会之外还包括其他甚么社团,立法文件中所言不多。

何沛谦认为现行条例中「社团」释义无所不包,不论良好社团还是不良社团,不论非法还是合法,单纯由执法者酌情衡量何者不良,因此不符合依法规定的要求,不可能正确。何沛谦最后指立法机关刻意含糊,不清晰定义,让执法部门有空间捕捉所有不良社团,但条例不应用于本案。何沛谦批评原审裁判官严舜仪裁决时采纳了过于空泛的「社团」定义,错误地裁定612基金属受监管社团。

传票控罪指被告陈日君、吴霭仪、许宝强、何秀兰、何韵诗及施城威,于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在香港作为「612基金」本地社团的干事,没有在指明限时内,遵从香港法例151章社团条例5(1)的规定,为「612人道支援基金」申请注册或豁免注册社团。

案件编号:HCMA446/2022
法庭记者:陈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