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暴动案 11人提判刑上诉 10人获减刑2至6个月不等 2人提定罪上诉遭驳回

更新时间:14:33 2025-11-05 HKT
发布时间:14:33 2025-11-05 HKT

2019年11月18日理大暴动案,多人涉在畅运道一带「突围而出」被捕。其中9名涉案被告承认暴动等罪、判囚48至61个月不等;同案两男经审讯后被裁定暴动罪成,则判监6年。上述11人早前到高等法院申请判刑上诉,上诉庭法官今颁下判词,裁定其中10人判刑上诉得直,各人分别获减刑2至6个月;两名不认罪被告亦就其暴动罪的定罪提上诉,但均被法官驳回。

原审拒纳其中两上诉人证供合情合理

9名认罪被告为24岁莫紫微、19岁明子轩、25岁郑卓琳、27岁谢源绍、24岁林玉堃、29岁施朗、25岁梁恭豪、27岁张展铭及27岁陈嘉锋;两名审讯后定罪被告为27岁朱健君及27岁马健朗。控罪指,各人在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理工大学外畅运道一带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

判词提到,马健朗针对定罪上诉,提出原审法官在审讯中「表面偏颇」,以矫枉过正的理由拒绝接纳马的证供。但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官拒纳马的证供,并非因为对马有偏见,而是因为马的证供自相矛盾,纵观原审法官被投诉的情况,上诉庭认为一名合情合理及知情的旁观者不会认为原审法官是偏颇。

朱健君就其定罪上诉,则指原审法官错误地拒绝接纳辩方案情,亦错误地接纳不可靠的证供等。惟判词指出,朱一方似乎要让上诉庭对相关裁断进行「重审」,但原审法官有机会耳闻目睹证人作供时的神态举止及掌握审讯中所有证据,故就事实裁断有着优势,可以对证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作出更准确裁断,上诉庭并非供申请人对原审法官就事实裁断作出没完没了的争拗和驳斥的殿堂 。上诉庭遂遂驳回朱及马的定罪上诉申请,另驳回马的判刑上诉申请。

认同原审采纳量刑基准应作下调

就其余各人提出的判刑上诉,均投诉原审法官没有充分考虑与本案事实背景相若的另一暴动案,对逃离理大而非主动攻击警方的申请人采用过高的量刑起点。

上诉庭不同意原审法官应以案例中所采纳的3年量刑基准作为本案量刑起点,并认同原审法官的观察,本案示威者「尤如一支熟练的军队,在天桥上,打开雨伞,组成方阵防线,用弓箭、砖块及汽油弹向警方作出攻击」,明显较案例中的示威者更有准备和系统地去攻击、以利便突围逃走;相反,案例中被告只与警方对峙约6分钟便脱离示威者主体、及后在附近被捕,而本案申请人参与对峙的时间更长,对警方的攻击更主动、激进、持续和危险。

惟上诉庭接纳,本案涉及两项暴动罪,虽然两罪均以11月11日所发生的整个理大暴动作为案发背景,而各认罪申请人在原审中承认控罪时间较短、涉案范围较细的暴动罪,即只针对11月18日在理大外畅运道一带的暴动,故上诉庭认同原审法官所采纳的量刑基准应略为下调。

上诉庭最终改判梁恭豪监禁42个月、明子轩监禁43.5个月、谢源绍监禁50.5个月、张展铭监禁56.5个月及朱健君监禁70个月,其余5人莫紫微、郑卓琳、林玉堃、施朗和陈嘉锋则监禁47.5个月。

案件编号:CACC17/2024
法庭记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