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多名前高层串谋诈骗上诉后脱罪 律政司终极上诉得直恢复定罪 终审庭指中介证券公司无商业目的仅幌子
发布时间:11:20 2025-11-05 HKT
康宏环球(前称康宏金融控股)2名高层及1名经理涉于2014至2015年间四度发债时,串谋一家证券公司总经理,表面上安排其配售债券,但隐瞒实际由康宏关连公司配售。康宏3人及证券行总经理受审后被裁定2项串谋诈骗罪成,分别判囚或缓刑。4人其后上诉得直,律政司再上诉至终审法院今胜诉。终审庭指案中加插证券公司毫无任何商业目的,其交易只是幌子,因此构成关连交易,恢复各人定罪判刑。
本案法律争议为就《上市规则》第14A.25条而言,上市公司与关连人士之间是否须有直接合约关系才可进行关连交易?具体而言,若某前台方与某上市公司订立一份服务协议而不具真正商业目的,且事先安排由前台方聘请该上市公司的关连人士实际向该上市公司提供该服务,当该关连人士受聘时,上市公司与该关连人士之间在法律上是否构成《上市规则》第14A.25项中的关连交易?
终院:加插鼎成于交易中只是个幌子
终审庭今采取目的为本的方式诠释上市规则,由于在康宏和康宏关连公司之间加插鼎成并没有商业目的,因此毋需考虑鼎成角色,即使纳入鼎成角色去考虑,本案交易涉及三方安排,康宏和康宏关连公司之间仍存在交易。常任法官林文瀚指控方不需要证明配售协议属虚假交易,也可证明鼎成角色及交易只是个幌子;非常任法官司徒敬则认为评定交易安排时,毋须细看每一个步骤,应以宏观的角度审视,因此涉案安排亦可被视为康宏和康宏关连公司之间的关连交易。
就重大不公方面,律政司上诉指有合理理由认为上诉庭错误地批准上诉,理由包括康宏3人无须承担义务,向配售公司董事会、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以及港交所披露所涉及的股份配售协议;以及即使向董事会作出披露,股份配售协议无论如何都会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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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各被告行为足以成串谋诈骗
终审庭不同意上诉庭观点,认为麦光耀负有受信责任,有责任披露王利民、冯雪心与自己在配售协议中的间接利益,不诚实地隐瞒该些利益已构成串谋诈骗康宏的基础。在没有披露间接利益以及未得康宏董事会知情及批准,终审庭指王利民、冯雪心与麦光耀不能参与康宏加入配售协议的决定,将港币2500万元从康宏转移至康宏关连公司。终审庭又裁定各被告均同意使用不诚实手段,隐瞒康宏证券的角色,以妨碍他们自身也知道很可能属于关连交易的正当调查,足以构成串谋诈骗。终审庭终一致批准上诉,恢复定罪及判刑。
原审时47岁康宏前行政总裁麦光耀被判入狱7个月,禁止担任公司董事3年;49岁康宏前财务总监陈丽儿囚5个月,缓刑18个月,禁止担任公司董事两年;42岁前经理黄淑安判囚4个月,缓刑18个月;51岁鼎成证券前总经理李易明,判监5个月。
案件编号:FACC1/2025
法庭记者:陈子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