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未按要求出席竞委会聆讯 官裁无遵守规定罪脱:客观证据支持其有合理辩解
发布时间:14:01 2025-10-17 HKT
55岁男海鲜批发商涉嫌无故缺席竞委会聆讯,被控一项没有遵守规定罪。他今于东区裁判法院否认控罪受审,竞委会两名人员均供称未曾确认延期聆讯,案中代表被告处理竞委会案的律师则指,竞委会人员曾在通话中提及可延期聆讯。裁判官林子康听毕双方证供后,今午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林官指,虽被告在收到通知后缺席聆讯,但客观证据支持他当时有合理辩解。
被告霍万松,报称商人,他被控于2024年11月21日,无合理辩解而违反香港法例第619章《竞争条例》第42条所施加的规定(可要求任何人出席竞委会聆讯),没有出席在港岛黄竹坑黄竹坑道8号南岛广场19楼竞争事务委员会的聆讯。
被告申请改期被拒后无现身聆讯
承认事实指,被告为香港仔鱼类批发市场的其中一个海鲜批发商。竞委会于2022年展开瓜分鱼市场等反竞争行为的调查,被告为受调查人士,而根据相关条例,被告必须出席竞委会聆讯并协助调查。

被告与其代表律师曾宪文分别于2024年3月4日和3月26日,出席2次聆讯。同年11月8日,竞委会通知被告一方须在11月21日出席第3次聆讯,会方于11月15日发信拒绝被告律师申请改期。律师随后在11月20日再次发信申请改期,指被告因公务未能出席聆讯,当日下午6时许,会方指因无合理因由而拒绝改期,最终被告一方未有出席11月21日的聆讯。之后于同年12月12日,被告在出席另一次聆讯后被警方拘捕,他在警诫下保持缄默。
竞委会职员称会方未有解释拒绝改期原因
控方传召曾参与涉案调查的时任竞委会事务主任麦颖龙,他供称在去年11月20日收到被告律师曾宪文的电邮,要求将第3次聆讯改期。麦于当日稍后以电话回复曾,指早前竞委会已拒绝改期申请,聆讯如期在11月21日进行,除非有合理因由并附上相关资料,会方才会考虑。麦续指,曾当时提到被告因公务不在香港,未能出席11月21日的聆讯,曾又称会向被告跟进,然后联络竞委会。
盘问时,麦同意首次聆讯曾因曾宪文的工作安排问题而改期,惟指出须经管理层及视乎情况决定。麦亦同意在11月8日作出通知后,曾宪文发信表示自己和被告均未能出席11月21日的聆讯,并申请改期,而会方则在11月15日拒绝,但未有解释原因,麦指原因由行动组总监决定。麦否认曾向曾宪文表示可以改期。
竞委会经理吴隽怡作供称,11月21日收到曾宪文的电话指,被告离港未能出席聆讯,她则回应会方已拒绝延期,若被告缺席或会作出行动;她另表示没有收到有关被告离港的资料。吴否认竞委会将12月2日的聆讯改期12月12日,是为了拘捕被告。
辩方结案陈词指通话内容及证供不可信
裁判官林子康裁定表证成立,被告不出庭作供,辩方传召证人、律师曾宪文。曾宪文自2022年起在竞委会的调查中代表被告,他供称,在收到通知须于11月21日出席聆讯后,曾表示他和被告两人均未能出席,遭竞委会回拒延期,他数日后再作申请并就著会方未有提供拒绝理由表示不满。
曾随后于11月20日和麦通电话,曾供称当时麦回复「明白嘅」、「日子可以褪」,并叫曾提供日子,他遂向被告的助理查询,被告当时在内地倾谈生意。曾另提供当日即时摘录的笔记,以及和被告助理之间的对话纪录予法庭。曾续指,他11月21日致电吴表示被告未能出席,并提议延期12月7日,吴当时回复12月7日不行,建议在下周进行,又指若被告缺席「会有action」。最终再经改期后,被告出席了12月12日的聆讯。
辩方大律师关百安结案陈词指,两名竞委会人员就著与曾宪文的通话内容,证供不可信;而曾宪文的证供清楚地表示,两名人员都愿意延期,并有即时笔录和录音支持,强调被告缺席有合理原因。
官:竞委会人员陈述构成合理辩解
林官裁决时指,控辩双方就11月20日和21日的电话内容各执一词,而两名控方证人在控方案情阶段诚实可靠,惟林官强调须宏观考虑整件案件。林官认为,辩方证人曾宪文不会因被告曾为客户而作假口供,并指出曾有关电话内容的说法获即时笔录、对话纪录等客观证据支持,控方亦未在盘问时作出挑战。林官遂裁定曾宪文的说法相对更有可能属实,即竞委会人员和曾宪文谈及过另择日子聆讯。
林官进一步指,被告明显地在收到有效的通知后缺席聆讯,表面上违反了相关条例,但在客观事实上,两位竞委会人员的陈述构成了合理辩解,被告一方合理认为可以不出席11月21日的聆讯,改为出席较后日子的聆讯,而不用负上责任。林官终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另批准辩方的讼费申请。
案件编号:ESCC1373/2025
法庭记者:雷璟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