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坑西邨重建|部分居民和解交出单位 被告方争「一屋换一屋」原告方强调租约不容反悔原则

更新时间:14:19 2025-09-22 HKT
发布时间:14:19 2025-09-22 HKT

即将重建的大坑西邨原有13户居民拒绝迁出,遭业主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入禀区域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原告方今早在区院开审时指,早前已与5名被告签订双方和解协议,今就6名被告的案件进行审讯,余下2名被告则在10月27日开审。原告方争议与被告签署的租约有不容反悔原则,当租约期满时,业主有收楼的权利。被告方争议隐含条款,引述光民邨历史指理应属「一屋换一屋」的概念。法官陈锦泉提醒,工程越迟动工,会令已交出单位而符合资格回迁的居民,在租金补贴金用光后,亦未能入住单位「将佢地放系不稳定同埋困难嘅情况」。

再多5被告与平屋达成和解

原告方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由资深大律师冯柏栋代表,冯指早前已与本案其中1名被告黄锡添达成和解协议,黄锡添亦已将单位交还原告,故本案仅牵涉6名被告甄国业、曹绰芝、关伟建、马媚媚、谭蕙兰、冯德乐。而原订10月27日开审的6名被告中,其中4名被告黄咏珊、黄桂荣、李素婵、赵庆婵亦与原告协议和解,料余下2名被告梁亚端及周德荣会进行审讯。原告方表示,黄桂荣起初态度表现强硬,惟最终亦愿意和解,故欲确认会否再有其他被告愿意和解。

本案审讯的其中4名被告关伟建、马媚媚、谭蕙兰及冯德乐由杜加栩大律师代表,余下2人甄国业、曹绰芝则没有律师代表。杜在法庭上提及,冯德乐有意欲和解,惟现时未能出庭。翻查资料显示,冯德乐疑在上周五(19日)在大坑西邨轻身,其后送院治疗。

原告指业主于租约期满时有权收楼 

原告方读出开案陈词,争议与被告签署的租约有不容反悔原则,当租约期满时,业主有收楼的权利,被告方亦从没有提出任何特权能在法律上豁免执行此原则而不用归还单位。法官陈锦泉提出被告方论点,被告方强调他们属于有权阶级,他们经政府审核条件后,被认为是阶级权益,似乎代表被告可以永远续约。原告方回应,没有法律承认他们拥有的权益,合资格的居民可以在重建后回迁新建成的物业,惟不少有权阶级有其他物业,故已未能符合回迁的资格,亦表明这属福利政策,并非属权益。原告方指,新建成的物业一方面用于大坑西符合资格的居民回迁,一方面用于港人首次置业政策。

法官陈锦泉关注,已向原告方交出单位的居民大多数符合回迁资格,并收到5年的租金补贴金额。原告方确认指,原本新建物业能在2028年建成,惟现时被告不愿交出单位。陈官欲向公众人士强调,工程越迟动工,新物业或未能在5年内建成,若已迁出的居民用光补贴金后,仍未能入住新物业,则会「将佢地放系不稳定同埋困难嘅情况」。原告补充,被告们理应在2021年要交回单位,但原告方一直都未能成功收楼,中间有产生成本,原告方确认没有就此向被告方申索中间收益。

被告坚持「一屋换一屋」

陈官引述光民邨的历史,起初石硖尾木屋大火后,政府协助木屋居民搬入光民邨。其后,政府在1961年时通知光民邨要迁出单位,以配合政府工程,政府会在另外地方提供单位让他们居住,当时原告向政府申请一块地建楼,协帮光民邨居民迁移到大坑西。被告方抗辩论点,认为相关迁移理应属「一屋换一屋」的概念。原告方回应,当时要求光民邨居民离开的是政府,并非原告,原告提供住所予光民邨居民,是属租住安排,并非给予他们业权,签订的是租用合约。陈官亦关注,被告方由光民邨迁移到大坑西邨时,没有争议业权,惟经过数十年后才就土地作出业权争议。

案件编号:DCCJ5505、5507、5509、5546、5582/2023、DCCJ39/2024
法庭记者:黄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