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女保安赶出家门 聋哑女美华兴讼争业权 指毫不知情下签删除户籍申请

更新时间:18:16 2025-09-15 HKT
发布时间:18:16 2025-09-15 HKT

聋哑人士美华于2021年被女保安阿娟驱逐出其亡父的公屋单位,被迫露宿门外。美华早前入禀向女保安阿娟申索单位业权以及就驱逐行为的赔偿,案件今于东区裁判法院(暂代区域法院)开审。原告陈美华供称被女保安及父亲带到房委会签署删除户籍文件,但无获任何解释,又因「唔识讲嘢又听唔到」,故无法向他人查询,终在不知情况下签署文件。作供期间陈美华数次落泪,须中途休息平复心情。

父亲23年前收原告10万元后3天购入单位

原告为陈美华,由大律师苏信恩等代表;两名被告分别为死者陈国的唯一遗产执行人萧荣娟,以及她本人。

原告方已呈交书面开案陈词,大律师苏信恩今补充指,本案的关键人物陈国已离世,但文件等足以让法庭就证人证供的可信性作推敲,以及推论在购买案中李郑屋邨第5座礼让楼的单位时,各人的心态及发生的事情。

陈词指,原告于2002年5月14日转帐10万港元予其父亲,即死者陈国,3日后死者以约26万元购入涉案单位,并于同年6月3日立下第一份遗嘱,当中单位受益人为原告及她的舅母,遗产执行人为舅母。直至15年后,死者于2017年11月29日面见医生指欲将遗产给予「姪女 / 姨甥女(Niece)」,其后再立遗嘱,唯一受益人及遗产执行人为被告。同年12月22日,死者离世。而在2018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的舅舅开出一张10万港元的支票。

争议包括原告是否因付出10万获3成多业权

大律师苏信恩续指,本案出现一些离奇的情况,被告与原告的哥哥陈耀基似乎存在秘密协议,更称相关文件内容「巧合得恐怖」。文件显示陈耀基不反对被告获得单位,而被告须向原告的舅舅支付10万元及向陈耀基支付8万元;她需与原告同住于单位,每月给予原告3500元;若在10年内出售单位,须分一半金额予原告;10年后出售则一笔过支付50万元;被告亦须负责单位的水电媒及差饷。

苏信恩表示,本案议题在于原告与死者的协议,她是否对单位的购买作出10万元的贡献,以及两人有否共同意愿,原告可获单位的按比例的38.28%业权;和被告于2021年的驱逐是否合法。故涉案单位买卖前后的事情相当重要,可显示死者的意愿,苏亦强调被告在购入单位时不在场,亦未认识死者。原告方遂望法庭考虑证人可信性时,将秘密协议等令人不安的情节纳入其中,以推论证人的动机。

原告供称有份夹钱买楼 

原告陈美华身穿蓝色风衣出庭应讯,由手语传译从旁协助作供。她接受被告方盘问时,指死者叫她给予10万元「夹钱买楼」,她遂到银行转账,而死者没提到按比例获得业权的问题。就2002年首份遗嘱,原告指她理解的是舅母等人亦曾「夹钱」故可获一半业权,惟她不清楚舅母与父亲私下交谈的内容。

被问及于2017年11月16日签署房委会删除家庭成员户籍申请书时,原告一度情绪激动落泪。她指当时被死者和被告在毫无解释下,带到房委会办公室签署文件,被告的态度「好恶」,一直著她签署。她又指「因为我都唔识讲嘢又听唔到」、「唔知发生咩事」,无法向职员查询,也无人向她解释,最终她在不知目的下签署了文件。原告透过手语翻译表示,若有人解释,她是不会签署该份文件。

哭诉被赶出门 遭误导下被删户籍

盘问期间,原告的情绪激动,数次重复遭被告驱赶的事情,区域法院暂委法官刘胜欣暂停盘问,并提醒原告保持冷静回应问题,「我知你好唔开心,但呢单案唔系俾你宣泄你唔开心」。

原告同意曾在2017年10月申请公屋,但否认是因想搬离涉案单位。被问为何不在同年11月得知被删户籍时,通知房委会自己遭人误导,原告表示不明白为何会被删除户籍,她无法以电话联络房委会,她没有亲自上门查询,亦无向聋哑人士协会求助。

原告指,在2017年父亲陈国过世后,被告上门时向她展示新遗嘱,她才知道父亲立了新遗嘱,并将单位给予被告,她质疑为何从未获告知。原告续指,她欲收回被告持有的锁匙,被告却称要居住于单位内,拒绝交还锁匙。原告更指,被告和丈夫于2018年某日进入单位,她看见他们到死者房间偷取手表和图章等物品;同年3月,被告、丈夫及儿子更称要到单位居住。原告表示当时她很害怕,有很多方面遭被告禁制,但父亲已离世,她无人可查问。原告称,至今始终不明白为何会有新遗嘱。

案件编号:DCCJ1098/2023
法庭记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