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妇涉勒索已婚男董事案 辩方指两人分手后 事主承诺再照顾被告一年
发布时间:14:01 2025-09-11 HKT
情妇涉勒索已婚男董事案,今西九龙法院续审。辩方续盘问男事主,指男事主案发时曾与被告在咖啡店内会面,事主透露太太已知道两人「婚外情」关系,又表示会继续照顾被告。事主称不记得,但指当时他告诉被告两人已分手,请求被告「放我一马」。辩方又指,事主后来再与被告通电话,事主承诺会再照顾被告一年,让被告「有时间慢慢放低佢感情」,电话中被告亦不曾向事主索要60万元。X不同意。
事主称有分手意欲起开始保留微信讯息记录
辩方昨盘问男事主X时,提到X主问时供称在2021年曾分数次给予女被告李燕林(45岁、报称美容师)共80万元,X又称该笔款项为20个月的生活费;辩方昨指该笔钱并非生活费,X不同意及指微信讯息有相关记录作证。X昨取回相关记录后于今早提供给法庭。
X今供称,相关微信讯息记录的日期分别为2021年10月8日及11月7日,他在2021年底或2022年初、当时已有分手意欲时,他有意识两人可能会因为该80万元而有争拗,所以透过微信「收藏」功能保留相关讯息记录;及至2022年5月,X指示私人助理Y接触被告、商量把涉案影片从YouTube删除,X把相关讯息记录转载给Y,因为他担心家人在他手机内发现相关讯息,故自己微信内则删去相关讯息。
辩方指2人见面前合照影片早已下架
辩方今续盘问X,引述X主问时供称被告在2022年3月曾多次致电自己及称如果X不见面便「后果自负」,但X与警方录口供时并没有提及;辩方读出X的书面口供,当中X称被告致电指如不见面,将会「付出代价」。X供称,在他认知中,「付出代价」和「后果自负」在当时所表达的意思一样。
辩方续提到,X和被告在5月19日于咖啡店内见面;被告在5月15日已于YouTube首次发布两人的合照影片,但该影片于5月16日已下架。辩方指,两人见面时,被告并没有提到自己拥有被告太太电话号码和母亲资料等。X不同意。
辩方又称,当时X称其太太已知道X和被告的关系,X亦曾表达自己会继续照顾被告。X称不记得,但指当时大致对话内容是他告诉被告两人已分手,请求被告「放低件事」、「放我一马」,而重点是被告表示拥有他的个人资料,令他觉得被告持有自己把柄,故「打圆场」,提出先处理自己家中事情再找被告。
盘问称事主承诺照顾被告1年 被告无索「和平分手费」
辩方另向法庭呈递一段录音,该录音是被告在5月19日于咖啡店内录取。X同意录音中的声音分别是自己和被告,但他当时不知道被告的录音行为。辩方其后在庭上播放录音,但录音质素不佳,有杂声及对话声音很细。辩方指根据录音,当时X曾表达,被告不重视其情义等。X表示不记得,而录音太模糊,他也听不清楚自己当时在说甚么。
同年5月23日,X与被告亦曾通电话。辩方称,当时被告仅提出要X替其交保险费用。X不同意,称当时被告曾向他索要60万元和为其支付保险费用,「系一个经济帮助」。辩方又指,在通话中,X承诺会再照顾被告一年。X称「不完全同意,同意一部分啦」。辩方续指,X当时表示自己这样做,是为了让被告「有时间慢慢放低佢感情」。X不同意,称「不可能啦」。辩方另指被告没有要求金钱作为「和平分手费」。X则称不记得被告有否提过这个用词。
辩方提供录音指会面无索要200万
辩方今午盘问时,指X在6月6日曾与被告通电话,X当时曾提出「我同你讲,我黑白两道都有人」、「你知不知道你在踩我的底线」。X表示不记得。
至6月13日,X和被告在被告住所地下大堂见面。辩方指当时被告并没有向X索要200万元。X不同意。辩方亦指,当时其实被告有秘密地录音,并于庭上播放录音内容;录音中,被告没有要求X提供200万元。X则指该录音并没有录取当日全部对话。
事主称曾抱同情心劝被告临崖勒马
此外,在录音中,X向被告表示自己已咨询法律意见,被告可能已干犯香港法律,并提出自己可以出钱为被告聘请律师,让律师解释给被告听;X又表示已指示律师起草同意书,希望和平解决事件,惟被告却称X找律师告自己。
X供称,当时他认为被告未必知道其行为性质,他抱着一颗同情心,希望被告了解事情有法律风险。X续指,当时自己曾获建议即时报警,但他没有这样做,是希望被告临崖勒马,「唔想佢一错再错」,若然他报警,「就无得返转头」。后来X和被告在6月17日签署保密协议,X向被告支付了100万元支票;X称「我以为系可以告一段落」,但重申自己并非自愿给出100万元。
相信片段由被告发布 否认为向太太交代才报案
及至同年9月,涉案影片再被发布网上,X遂报案。辩方质疑,X有否想过片段并非由被告发布、有否先调查清楚。X则称,「查,唔系我普通巿民应该做」,他亦与Y和律师一起讨论自己最近有否结怨、有没有其他人有动机这样做。X表示,除了被告以外,不会有人「咁无聊」,在较早前先下载影片,「再细心炮制」,用不同的表情符号遮盖影片中被告的面部。
辩方又质疑,X最终报警是为了给太太「交代」。X不同意,并指直到2023年3月,他的太太仍对事件不知情,所以他毋须向任何人交代,他报警只是为了保障自己。
被告李燕林,否认于2022年5月15日至2023年3月27日,分别4次未获资料当事人X同意下,披露X的个人资料,即其姓名及显示其容貌的影像;及于2022年5月15日至6月17日,两度以恫吓的方式作出不当要求,即要求X交出港币60万元及200万元。
案件编号:DCCC842/2023
法庭记者:王仁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