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坑西邨重建│八旬女居民不满安置安排提覆核被判败诉 官指私人业主决定不受司法覆核

更新时间:16:57 2025-08-22 HKT
发布时间:16:57 2025-08-22 HKT

石硖尾大坑西邨清拆重建,业主平民屋宇要求受影响居民接受租金津贴,在重建期间自行租住单位等候回迁,或取得一次性赔偿永久迁出。八旬女居民不满平民屋宇未有在重建期间妥善安置居民住所,迫迁之余,租金津贴金额亦不足以应付工程延误所需,去年入禀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决定并妥善安置。法官高浩文月前驳回司法覆核,今日于高等法院解释平屋只是大型屋邨的私人业主,以非牟利方式营运,决定不受司法覆核。

申请人为大坑西邨85岁女居民梁亚端,答辩人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申请方早前指决定可否司法覆核,不应单看是否属商业决定,而是要视乎涉案决定是否含公法元素、决定所履行的性质及功能,认为本案决定从性质而言事关重大,足可司法覆核,即使涉案的是私人公司,然而私人公司行动亦可带有公法功能,因此不应只考虑做决定的权力来源。

平屋回应指涉案决定属私人公司决定,不是法定组织,大坑西邨一直由平屋管理,非由政府监管,政府亦表明回迁决定及事务责任全在平屋身上,故决定不受司法覆核。平屋又指为管理大坑西邨的非牟利机构,目标在促进居民及公共利益,然而这非履行公共职能,其政策因此亦不应受司法覆核。

法官高浩文今解释指,认同平屋一方所言,平屋非由政府创立,虽然曾获政府借贷,惟就算收取公帑资助也不代表其属公营机构或含公共职能。法官续指虽然为低收入家庭提供资助房屋看来是公共职能,又有人会认为若非出于独特历史背景,大坑西邨本应由政府营运,但上述均属假设,不应借此论断,更认同平屋方指,平屋只是大型屋邨的私人业主,以非牟利方式营运管理。

法官引述政府声明指,政府无权控制平屋,平屋一如其他私人地主,重建须向政府部门申请,如今大坑西邨重建项目全由平屋负责,居民不应期望能获优待,可于重建期间暂住公屋。法官更引述政府早于1999年声明平屋执委全权管理大坑西邨单位,政府无权过问,因此平屋决定不受司法覆核,遂驳回司法覆核。

案件编号:HCAL1600/2024
法庭记者:陈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