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10万串谋发展商套丁 肺癌翁囚10个月获缓刑3年 官指以历史遗留权利获利对社会不公义

更新时间:11:45 2025-08-15 HKT
发布时间:11:45 2025-08-15 HKT

七旬翁涉于多年前以10万元出售丁权予发展商,以让对方在元朗水蕉新村兴建丁屋图利。他早前承认一项串谋诈骗罪,今于屯门裁判法院被判囚10个月,缓刑3年。辩方确认被告患第4期肺癌,望法庭考虑特殊处理。裁判官覃有方判刑时强调,本案涉利用历史遗留的权利获利,是对社会不公义,须判阻吓性刑罚,考虑被告病况终判处缓刑。

案件对社会不公义须判阻吓刑罚

覃官指,考虑求情后,被告不幸确诊肺癌,惟强调案情严重,涉及利用历史遗留的权利获利,是对社会的不公义和对公众不公平,须判处阻吓性刑罚。而同案被告相继被判入狱,故覃官认为监禁是合适的刑罚,并以18个月为量刑起点。考虑到被告认罪、协助控方调查、案件有拖延情况等,覃官扣减后判处入狱10个月,并接纳医疗报告,予以36个月缓刑。

辩方求情指,被告确诊第4期肺癌,年纪老迈,曾主动协助调查,案中参与度和得益不多,望法庭考虑缓刑处理。

被告以10万元出售丁权助发展商图利

74岁被告梁锦益今出庭应讯,以拐杖辅助行路,步履缓慢蹒跚,覃官准他坐下应讯。

案情指,被告于2006年6月向地政总署申请在元朗水蕉新村兴建一幢丁屋自用,声称是地段唯一合法注册业权人,从未订定任何协议或安排、转移地段或相关权益,亦无意出售「丁权」,其后获地政总署批出建屋牌照。廉署调查发现,自1991年11月起,发展商以私人屋苑形式向公众出售丁屋,每幢售价由900万元至1300万元不等,而发展商销售该物业项目其中115幢丁屋,获取逾10亿元。被告曾串谋中间人以10万元出售其丁权,而申请兴建的丁屋于2015年卖出。

案件编号:TMCC144/2025
法庭记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