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被告张家俊一方陈词指 警员查问张家俊手机密码前无施行警诫
发布时间:11:29 2025-08-08 HKT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于高等法院踏入第148天审讯。第4被告张家俊一方今结案陈词指,警员查问张家俊手机密码前没有施行警诫,并质疑警员对张家俊威逼利诱,致其胸口及左膝受伤,控方未能在毫无疑点下证明张家俊自愿交出手机密码及作出招认,陪审团不应考虑相关证据。虽然控方早前传召放射科医生供称张家俊的左膝伤势可能是先天性,但辩方今陈词指放射科医生没有进行临床诊断,仅靠X光片诊断不够全面。
辩方陈词指张家俊被捕后遭警威逼利诱
张家俊的代表大律师张志辉今陈词提到,张家俊在2020年3月7日晚上被捕后,在警员查问下提供自己的手机6位数密码,但警员事前没有就此警诫张家俊,也没有告知张家俊有拒绝提供密码的权利,此举侵犯到张家俊的缄默权,而且警员更在张家俊提供密码后,超过11个小时后才把密码记录在警员记事册上,质疑警员会否有如此良好的记忆力。
辩方案情亦指,张家俊被捕后,在警员威逼利诱下作出招认,而张家俊胸口及左膝留下伤势。惟控方早前陈词质疑,张家俊膝头伤势是由于他在警方破门入屋时「顶门」而造成。辩方今陈词则指,张家俊如果有「顶门」,在警方破门成功后,他理应会被门压住,而且伤势应该出现在手和肩等地方,希望陪审团信纳张家俊的伤势是由警员袭击所致、其招认并非自愿作出。
控方早前亦传召了放射科医生作供,称张家俊左膝伤势有可能是先天性。辩方今则指,急症室医生供称张家俊的伤势是最近造成及外来创伤,并有临床观察张家俊的伤势,其诊断全面及准确;相反,放射科医生仅倚赖X光片作诊断,并未进行临床诊断,其诊断不够全面,应配合临床诊断才会准确,其意见不可靠。
以「人有相似」反驳指出入涉案单位人物并非张家俊
控方早前陈词提到,如果警员有意诬蔑张家俊,理应在记事册内记录张家俊承认涉案遥控器及引线夹等属于自己。辩方今陈词指,警员记录记事册时,警方仍未完成对张家俊住所的搜查,所以警员便没有在记事册内作出相关记录。
控方亦指称,宏创方闭路电视于案发时拍摄到张家俊曾出入涉案单位;部份片段中,张家俊身穿一件灰色外套,而警方亦在张家俊的私家车内检获该灰色外套。辩方今指「人有相似,物有相同」,「撞衫」在日常生活中并非罕见,认为控方并未能在毫无疑点下证明闭路电视拍摄到的男子便是张家俊。
辩方亦指,张家俊自辩时供称车内检获的灰色外套属于其同事「大只仔」,闭路电视拍摄到的男子也是「大只仔」,而警方在张家俊住所和办公室检获的涉案手机、手提电脑和电路板等装置均属于同事「Rachel」和「大只仔」,涉案私家车案发时亦曾由「大只仔」驾驶。辩方指张家俊能说出该两人的姓名,故两人并非子虚乌有,虽然未有传召两人作供或提供任何相关文件,但重申举证责任在于控方。
杨怡斯代表大律师:证据「空洞而无物」
杨怡斯的代表大律师陈伟彦今结案陈词指,控方针对杨的证据「空洞而无物」,相较于其他被告,杨的情况较简单,只争议身份辨认议题,而控方须就此举证至毫无合理疑点,如果仅仅是「呢两个女仔有啲似」、「好似系同一个人」、乃至「应该系同一个人」都不足够,陪审团必然肯定是同一个人。
陈指,控方证据主要分为监视警员证供及闭路电视片段两方面,而就监视警员证供证供,陈奉劝陪审团「唔好太认真」,批评监视警员的证供「全部好似饼印咁倒模出嚟,一式一样、了无新意」,控方举证期间曾拿出一张声称是杨的黑白相片,监视警员供称藉相片在监视行动中辨认杨,但其后控方刻意不再提到该相片,因为该相中人根本不像杨,而在此之前,甚至连辩方亦未获提供该相片,此事非常不寻常。
陈续指,该相片亦只拍摄到面部,并没有其他身体特征,监视警员在行动前亦不曾见过杨的真人,单凭一张相片去辨认一个素未谋面的陌生人,这并不可靠。陈又邀请陪审团就其陈词仅作出简单的笔记「Identification Weak Prosecution Fail」,直指控方就身份辨认举证失败,重申陪审团是本案事实裁断的「唯一话事人」,在此范畴毋须依从证人、控方甚或法官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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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为41岁何卓为、30岁装修工李嘉滨、32岁金融从业员吴子乐、35岁程式工程师张家俊、33岁文员杨怡斯、29岁入境处登记主任张琸淇、23岁大学生何培欣及25岁测量员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指他们于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谋他人,意图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受严重伤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订明标的、在订明标的内或针对订明标的送递、放置或引爆爆炸装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谋导致爆炸」罪。李嘉滨另被控「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罪。周皓文则被控一项「企图制造炸药」罪。
案件编号:HCCC186/2022
法庭记者:王仁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