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争产案丨3私生子女内地追讨近165亿元 高院下令接班人宗馥莉暂不得挪用香港汇丰户口资产
发布时间:17:01 2025-08-01 HKT
内地饮料巨头娃哈哈集团创办人宗庆后逝世,其「独生女」宗馥莉遭3名「同父异母弟妹」,透过内地法院追讨父亲生前承诺的21亿美元(折合约164.8亿港元)信托基金权益,3人去年入禀香港高等法院申请禁止宗馥莉处置或处理汇丰银行帐户内的资产,宗馥莉一方在今年初提讯时承诺不会从帐户提款或转帐。暂委法官林展程今颁布书面判词,裁定宗馥莉在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及浙江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有结果前,除非法庭有其他命令,否则不得从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的香港汇丰银行帐户提款或转帐任何资产,另亦需披露该汇丰帐户的最新余额、资产去向及收支完整帐目。
3名原告是宗继昌(Jacky Zong)、宗婕莉(Jessie Jieli Zong)和宗继盛(Jerry Jisheng Zong),被告为宗馥莉(Kelly Fuli Zong )及建浩创投有限公司(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入禀状显示,文件会送达中港两地4个地方,住宅则是山顶白加道27号Altadena House复式单位,建筑面积4500呎,去年同栋其他单位的实用面积呎价近6万元,成交价高达2.45亿元。
高院下令宗馥莉不得从建浩创投户口提款或转帐
3名原告入禀要求法庭下令两名被告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处理或减损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在香港汇丰银行帐户的任何资产的价值,需向原告披露该汇丰银行帐户的最新余额及资产去向,2024年5月31日从该汇丰帐户转出的108.5万美元(折合港币851万元)去向,资产、该汇丰帐户的收支完整帐目,此禁制令持续有效至杭州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有最终裁决为止。
暂委法官林展程下令被告方不得从建浩创投的香港汇丰银行帐户中提款或转帐任何资产,禁制令持续有效至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及浙江高级人民法院诉讼的诉讼有最终裁决为止,另下令被告方需向原告方披露该汇丰银行帐户的最新余额、资产去向及收支完整帐目。
林官在判词指,宗馥莉是娃哈哈创办人宗庆后及与施幼珍所生的独生女,现为娃哈哈集团主席。3名原告宗继昌、宗婕莉和宗继盛则是宗庆后及娃哈哈前高层杜建英所生的子女。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则是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宗庆后生前为此公司的唯一董事,宗庆后死后由宗馥莉接任。截至2024年5月31日,此公司在香港汇丰银行帐户持有17.99亿美元(折合141亿港元),主要包括债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资产,以及部分现金和定期存款。
判词透露,宗庆后生前2024年2月2日签立两份遗嘱,一份涉及其特定离岸资产(不包括建浩创投有限公司),一份涉及其在中国内地资产,但两份遗嘱指定其女儿宗馥莉、其妻施幼珍、其母王树珍为遗产受益人,遗嘱指定执行人为陈汉(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及郭虹。
宗继昌指父亲委托他人于港为3私生子女办理信托
宗庆后的私生子宗继昌提交了一份无日期的手写文件,声称是宗庆后于2024年1月下旬亲笔书写给郭虹,宗庆后指示郭虹「准备去香港为三个人办理信托,在汇丰办,每人七亿美金」,当中写明「我的信托就是拿利息,要求汇丰银行给予较优惠的利息,我们长期不动,仅能收取利息使用」、「按香港法律要求,签订信托合同,并请香港公证处公证」、「受益人仅是其本人与子孙,与配偶没有关系,系婚前财产」、「汇丰帐目美元尚不够,请把人民币换成美元」、「先办理继昌/婕莉的,若美元募足了,请继盛请假回来办理好」。
2024年2月2日,宗庆后再签署一份题为「委托书」的文件,内容指建浩创投有限公司(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持有两部分资产,一部分在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帐户的资产,一部分在高盛、渣打、瑞银、工银、中银等其他银行开设帐户内的资产(下称「其他银行的财产」)。宗庆后委托宗馥莉替他代持上述资产,包括公司股权及资产,替他运用汇丰银行帐户的资产设立三个离岸信托(合称为宗氏离岸家族信托),信托A以宗继昌及其子女作为信托受益人;信托B以宗婕莉及其子女作为信托受益人;信托C以宗继盛及其子女作为信托受益人。
「委托书」指明宗氏家族信托受益人仅包括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及其子女,信托利益为他们的婚前个人财产,受益人不包括该等人士的配偶。而宗氏家族信托为不动本信托即信托资产继续在汇丰银行「进行固定收益投资」,「只就利息收益进行分配」,任何人士不得主张动用信托财产本金向受益人作分配。宗馥莉完成上述「任务」后,「其他银行的财产」便全归宗馥莉所有。宗馥莉当日签署一份中文确认函,确认同意委托书内容,即日成为建浩创投的唯一股东。
「四兄弟姊妹」签协议分别继承遗产及设信托并互不妨碍
宗庆后在2024年2月25日去世。宗馥莉、宗继昌、宗婕莉及宗继盛「四兄弟姊妹」在2024年3月14日签署一份题为「协议」的文件,提到「2024年2月25日,宗庆后先生因病逝世」,「现各方就宗庆后先生之遗嘱处置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约定」。各方确认宗庆后于2024年2月2日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认可公证遗嘱中的所有安排。宗继昌、宗婕莉及宗继盛3名私生子女确认,宗馥莉、施幼珍、王树珍三位继承人「具有办理宗庆后先生继承权公证及其他资产承继相关程序的全部权限」,「相关遗嘱继承程序合法有效,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挑战相关程序之效力。
宗馥莉承诺,将以建浩创投有限公司在香港汇丰银行帐户内的资产设立三个离岸不动本信托,每个信托7亿美金,总金额为21亿美元,即信托资产继续在汇丰银行「进行固定收益投资」,「只就利息收益进行分配」,任何人士不得主张动用信托财产本金向受益人作分配。信托过渡期结束之后,宗馥莉不再参与信托的任何管理,交由3名「同父异母弟妹」管理。「协议」写明宗馥莉「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阻碍信托的设立工作或资产交付」,3弟妹也「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妨碍遗嘱的执行或公司经营」,需按照协议约定配合完成遗嘱继承、分割、分配等环节相关手续。若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时,应向浙江省杭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投诉宗馥莉违协议拒签文件设信托并私自提走现金
林官指协议写明3弟妹认证遗嘱合法有效及不妨碍遗嘱执行的交撤条件,是宗馥莉应为3弟妹设立总共21亿美元的离岸信托。宗继昌投诉宗馥莉拒绝签署设立三个离岸信托的相关文件,违反委托书的指示及协议的约定,又私自从汇丰帐户先后只提取了近633万美金(折合港币约4968万元)。杜建英指宗庆后生前曾口头表示应聘请恒泰信托(香港)有限公司作为离岸信托的信托公司,遗嘱指定执行人陈汉2024年6月18日已准备好设立离岸信托所需文件,建议宗馥莉先设立信托架构,在汇丰开设银行帐户后将财产转入信托,但宗馥莉的律师代表称各方未就这些事项达成共识,应首先确定信托财产并同意汇丰帐户资产的价值。
宗馥莉拒绝签署恒泰信托所准备的草拟信托契据及其他文件,另外聘请TMF Group设立信托,3弟妹去年9月决定妥协,不反对宗馥莉聘用TMF设立离岸信托,但各方代表进行多次讨论并签署文件后,宗馥莉「继续拖延签署相关文件」。宗馥莉2024年11月30日确认称汇丰银行资产尚在,叫3弟妹不用担心。宗馥莉的律师代表其后称宗馥莉不承认宗庆后手写指示的有效性, 「将以适当步伐继续设立离岸信托」,表明若3弟妹如提起诉讼、损害宗馥莉的利益,宗馥莉有权立即停止设立离岸信托。
宗馥莉强调「协议」写明:「宗馥莉担任信托股东,信托架构中的其他角色由郭虹及陈汉根据实际情况并咨询相关专业意见后担任」,过渡期结束后则由3弟妹指定的人士来担任。3弟妹指经过数月谈判后,宗馥莉设立三个离岸信托,拒绝承认手写指示的有效性,拒绝提供汇丰帐户的任何信息,至少把用途不明的108.5万美元从汇丰帐户转出。
宗继昌今年6月指,「姐姐」宗馥莉对他们一定怀有「严重敌意」,欲争夺包括娃哈哈集团旗下10家工厂公司在内的家族资产,宗馥莉则反驳指她始终尊重爸爸宗庆后的意愿。宗馥莉解释汇丰帐户的资产变动是因外币波动及投资组合调整所致,动用约524万美元是为建浩创投偿还汇丰的贷款及利息。
宗馥莉: 无意违反委托书及协议 惟3弟妹「操之过急」
宗馥莉强调「委托书」指明固定资本(fixed capital)的利息为信托资产,资本本身并不属信托资产,认为3弟妹似乎误以为资本应为信托资产。宗馥莉指汇丰帐户资产价值从未达21亿美元(折合为港币164.8亿元),故认为3弟妹坚称每人可获7亿美元注入各自的离岸信托属不切实际,双方则因及谈判分歧而无法签署设立离岸信托所需文件。宗馥莉重申她无意违反委托书及协议,只是3弟妹「操之过急」。
3弟妹在2024年12月27日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宗馥莉提出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建浩创投在香港汇丰银行帐户的资产为3弟妹享有受益权的信托财产,要求宗馥莉就信托财产的去向作出解释,下令宗馥莉履行父亲的「手写指示」、「委托书」、「协议」,并向3弟妹支付21亿美元的利息收益及擅自转移的信托财产损失(至少108.5万美元);此案在2025年7月8日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林官指,根据上述证据及双方案件,3弟妹指宗馥莉违约的申索显然存在严重争议待决(serious issues to be tried),3弟妹亦提供了具合理争辩理据,3弟妹一方指他们不挑战有利于宗馥莉的遗嘱有效性,交换条件为宗馥莉需以建浩创投的汇丰帐户资产设立离岸信托,父亲的「委托书」指明汇丰帐户资产受益人仅包括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及其子女,宗馥莉及建浩创投对汇丰帐户资产毫无受益权,即使宗馥莉对汇丰帐户资产无受益权但有控制权,但也应按「协议」设立离岸信托。
宗馥莉一方坚称即使宗馥莉对汇丰帐户资产毫无受益权,该些资产的投资决定权属建浩创投所有,而现时汇丰帐户资金不足21亿美元,才未能设立3弟妹的信托。林官指现时属非正审阶段,毋须评论双方在信托及受信问题上的争议,但认为案件具良好争辩理据。
官: 禁止被告方从汇丰帐户提款 保全资产兼免干预内地法院案件管理
林官认为,汇丰帐户为投资户口,资产截至2024年5月31日为18亿美元,如3弟妹有权获得汇丰帐户资产的利息收益,但尚未分配到任何利息收益,宗馥莉亦未设立3弟妹的信托,可见双方对于协议的理解也存在严重争议,而现阶段禁止被告方从该汇丰帐户提款及转帐,可保全资产并避免干预内地法院案件管理,确保香港的资产仍可供内地法院处置,更能体现中港法院的司法互让。
林官指宗馥莉已交代她108.5万美元是用于满足基金认缴要求,故只下令宗馥莉向3弟妹披露汇丰帐户的最新余额、资产去向、收入及支出的完整帐目,进一步确汇丰帐户资产的保全命令有效。若只批准财产禁制令以保全汇丰帐户资产,没有批准披露财产令辅助以确保禁制令的效用,则像是嘲弄香港法院对中国法院的法律支援,终究有违中港法院的司法互让,故同时作出上述财产禁制令及披露财产令。
案件编号:HCMP 2772/2024
法庭记者:刘晓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