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次被告李嘉滨一方陈词指 涉案行车记录仪或被干扰 TG帐号亦可能被他人登入

更新时间:11:35 2025-07-30 HKT
发布时间:11:35 2025-07-30 HKT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于高等法院踏入第146天审讯。次被告李嘉滨一方续结案陈词,提到控方指称李案发前曾乘坐私家车到将军澳「踩线」,但涉案行车记录仪的记忆卡可能曾遭人动过手脚,而跟纵李的监视警员亦可能「认错人」。此外,李手机内的Telegram帐户在李被捕后仍有一次通话记录,李一方提出可能有他人透过「多重登入」功能登入李的帐号,控方不能证明所有涉案讯息均由李发出。

指行记录仪记忆卡或遭动过手脚

李嘉滨一方今陈词提到,李于2020年3月7日晚上被捕,控方指称李被捕前曾乘坐一辆私家车到将军澳「踩线」。李一方指,警员当晚把涉案私家车驾驶回旺角警署,并由警员58059通宵看守,其后才检取车辆行车记录仪作证,但58059在看守期间曾离开及上厕所,而且控方亦没有传召任何证人解释行车记录仪的安装、设定及格式化等议题,不能排除行车记录仪的记忆卡及涉案片段曾被人动手脚。

涉案行车记录仪片段虽没有拍摄到司机和乘客的面容,但录到两人之间的对话,控方指李是乘客,两人谈话亦与涉案的3月8日将军澳爆炸案计划有关。惟李一方今指,行车记录仪片段并不能称稳妥地用作辨认任何被告,而控方亦没有传召该司机作供,重申李并非当晚在涉案私家车上的乘客,即使陪审团认为片段中的声音与李相似,「似唔代表系」,而因李没有出庭自辩,陪审团亦没有机会在庭上听到李的真实声线。

李一方又指,控方指称涉案Telegram群组成员「一枝弓」是李,但Telegram有「多重登入」功能,容许多于一个装置登入同一帐号,而李被捕后,其手机内Telegram帐号仍有一次通话记录,可能有其他人当时登入及使用帐号「一枝弓」,而且警方检取李的手机后没有即时启动手机飞航模式,意味着其他登入涉案帐号的人士可以干扰或删除手机内的Telegram讯息。

此外,闭路电视拍摄到李案发时曾购买墙纸及铝塑板等物,控方指该些物品用作制作成墓碑外观、以掩饰将军澳爆炸案中的炸弹。惟李一方指,控方证物中并不包括墙纸及铝塑板,指李从事装修,购买物品可能是出于工作需要。

指负责跟踪监视李嘉滨的警员「认错人」

李嘉滨一方指,警长11632供称透过发型、眼眉和步姿,从宏创方和明爱医院等闭路电视中辨认出李,并指李行走时双手如同「丞相」般摆动,这个形容抽象及不合理,而且一个人的步姿可能因为其身体状况而改变,故11632以此辨认李并不可靠,又质疑11632只是在片段中看见男子戴着眼镜便指称为李,其后再补充其他特征去支持自己说法。

李一方续指,李于3月7日到宏创方503室的原因,是他、何卓为和吴子乐一起经营防毒面具和口罩的生意,故当日在宏创方503室与女示威者「Rachel」交收,而警方在503室检取的行李箱内本来装有防毒面具和口罩等示威物资。李一方另指,将军澳爆炸案计划的墓碑型炸弹根本未准备好,控方爆炸品专家卢秉善的证供亦提到明爱医院和罗湖港铁站爆炸案中的装置未能妥善密闭,不能发生爆炸。

指只要有可能是真实毋须达致毫无合理疑点

吴子乐的代表大律师梁耀炜结案陈词时,提到陪审团应考虑的法律指引,指控方有责任举证至毫无合理疑点,只要陪审团有一丁点的合理怀疑,便应裁定吴罪名不成立。相反,陪审团不须肯定辩方提出的案情为真实,只要有可能是真实,并毋须达致毫无合理疑点。此外,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所以如果就同一件事可以作出两个合理推论,一者对被告有利,一者对其不利,陪审团必须采纳对被告有利的推论。

吴一方续指,陪审团在考虑吴在录影会面及警员记事册内的招认内容时,须先考虑控方是否已证明招出于自愿,即吴没有受到任何武力、威吓、利诱、压逼或其他不公平对待,如果陪审团认为有发生,会面及记事册的招认内容便完全不应考虑,即使陪审团认为当中内容有部份或全部内容属真实,亦不可以纳入考虑。

案件押后至8月7日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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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为41岁何卓为、30岁装修工李嘉滨、32岁金融从业员吴子乐、35岁程式工程师张家俊、33岁文员杨怡斯、29岁入境处登记主任张琸淇、23岁大学生何培欣及25岁测量员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指他们于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谋他人,意图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受严重伤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订明标的、在订明标的内或针对订明标的送递、放置或引爆爆炸装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谋导致爆炸」罪。李嘉滨另被控「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罪。周皓文则被控一项「企图制造炸药」罪。

案件编号:HCCC186/2022
法庭记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