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次被告李嘉滨一方陈词指 李羁留期间不获安排膳食 非自愿下作招认
发布时间:11:19 2025-07-29 HKT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于高等法院踏入第145天审讯。虽然今早天文台发出黑雨警告信号,但因聆讯于8时45分已开始,故审讯未受影响。次被告李嘉滨一方继续结案陈词指,李在警员记事册和警署录影会面下的招认均非自愿下进行,李在警署羁留期间亦因被带去接受调查,而未获安排膳食。虽然侦缉警长供称当时有安排李用膳,但李一方质疑警长和同事疑有「夹口供」,批评其证供并不可信,重申李的招认都在非自愿及不公平的情况下进行,陪审团不应给予比重。
李嘉滨一方指多次被带走录口供但未获安排膳食
李嘉滨的代表大律师朱宝田今陈词指,根据旺角和西区警署的记录,2020年3月8日约12时正派发羁留人士午饭,但李约于11时46分被警员带走调查、直到下午2时半才返回羁留室;同日约3时半,李再被带去宏创方调查及进行录影会面,旺角警署约于傍晚6时半再派晚饭,但李当时再被带到西区警署进行调查。
朱指,虽然西区警署在3月8日约晚上7时多安排派饭,但李由傍晚7时起已被警员带走调查,直到翌日凌晨约2时半,李才被带回旺角警署。朱质疑,当时李在未获安排膳食的情况下接受调查。
朱亦提到,侦缉警长4181供称,他在3月8日下午2时半把李交还旺角警署值日官及安排膳食,同日傍晚在西区警署亦有安排李吃晚饭,翌日中午12时半亦有安排李用膳;但朱批评警长4181与其同袍11632的证供并可信。
朱指,11632的书面供词中有部份段落与4181相同,虽然11632在盘问下解释,自己当时只是忘记把相关记录的写法从第3人称变为第一人称,但这说法并不可信,因为在相关段落中,11632甚至没有提到同场的4181。朱质疑11632「照抄」4181的书面供词,两人亦有「夹口供」之嫌。
指警方「收错风」锁定错地址却将责任推到李身上
李另被控一项「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罪,指他向警方虚报住址为梅芳街1A室,惟李实质居于梅芳街2C室,警方亦从2C室内检获「水喉通炸弹」和爆炸品原材料等物品。朱陈词指,李当时其实并未虚报住址,而是警方调查时「收错风」及锁定1A室,虽然4181供称李被带到警署后,在简单拘捕表格上报称居住1A室,但该表格在整过审讯中从没有出现及被呈堂,原因正正是该表格根本不存在。
朱续指,当时4181和11632等人带李到1A室搜查时,其实李有透露自己已不再居住1A室,但警员不相信,到后来4181等人进入单位后才察觉不妥,便把责任推卸到李身上,逼使李在录影会面中承认自己虚报住址及误导警员。朱又指,警员在1A室内要求李自行更换衣物,因为警方要检取李被捕时身穿的衣服,但李作为爆炸案疑犯,警员怎可能容许李自己更换屋内衣服,理应先检查衣物、以免当中藏有武器等。
质疑监视警员可能曾认错或「跟甩」
朱提到,控方指称李与其他人于3月6日晚上曾到嘉顿山开会、商讨3月8日将军澳爆炸案的计划,虽然李当晚的确有到嘉顿山,但对于他们具体干了甚么、山上发生了甚么事,控方其实并没有相关证据。
朱续指,刑事情报科监视警员在3月7日晚跟踪监视李,但作供时没有提到基于甚么特征辨认出李,质疑监视警员可能曾经认错或「跟甩」;而且警员供称3月7日晚上,李曾登上一架私家车,监视警员却错误地把车上的蓝色手提箱说成黑色,可见监视警员其实看不清楚目标人物在干甚么及有机会认错目标。
朱又指,监视警员同意有倚赖衣服去辨认李,而李当晚身穿黑衣黑裤,但当时这是十分常见的打扮,而李配戴黑色眼镜,会遮盖很大的面部特征,是一个容易辨认的特征,也是一个容易认错的特征,监视警员当时手头上只有目标的相片,而没有身材等资料,具有认错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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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为41岁何卓为、30岁装修工李嘉滨、32岁金融从业员吴子乐、35岁程式工程师张家俊、33岁文员杨怡斯、29岁入境处登记主任张琸淇、23岁大学生何培欣及25岁测量员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指他们于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谋他人,意图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受严重伤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订明标的、在订明标的内或针对订明标的送递、放置或引爆爆炸装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谋导致爆炸」罪。李嘉滨另被控「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罪。周皓文则被控一项「企图制造炸药」罪。
案件编号:HCCC186/2022
法庭记者:王仁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