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难死因|船舶工程专家:移走两舱水密门只能节省成本 对安全无好处 9.18结案陈词
发布时间:13:13 2025-07-24 HKT
南丫海难死因研讯第43日,船舶工程专家Anthony York续作供,指移走两舱之间的水密门,除能节省成本外,对安全性并无好处。死因裁判官周慧珠关注,越多水密舱是否能令船只越安全,York回应称理论上讲法正确,但实际建船时不能建太多水密舱。死因研讯所有证人作供完毕,各方将于9月18日开始进行结案陈词。
专家指内围围板若高300毫米可减进水速度
死因研讯主任关注,撞船事故揭「南丫四号」的内围风雨密围板高度仅190毫米,惟海事处曾建议不论内围还是外围围板,高度均要有300毫米,以符合蓝书规定。
船舶工程专家Anthony York续作供称,根据《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international load line convention),外围围板能保护内围围板,故内围围板不需要300毫米。惟认为既然海事处曾作出建议,若财利船厂不打算采纳,理应通知海事处。

在遇难者家属的代表大律师谭俊杰提问下,York指内围围板能够发挥额外保护的作用(additional protection) ,若内围围板有300毫米,虽无法阻止海水涌入船员舱,但仍能减慢涌入的时间,船舱不会立刻进水。
移走两舱水密门对安全性无好处
谭俊杰另质疑两舱移走水密门的好处时,York解释能节省成本,惟就安全角度而言则没有好处。York明言,设水密门能令船只保持浮态,故认为没有理由移走水密门。
海事处的代表大律师罗蔚山提出,香港海域与国际海域不同,香港海面波浪较国际海域低,故香港海事规则理应较国际规则宽松,York同意。罗蔚山续称,事故后「南丫四号」下沉至海床,惟调查后发现海水不是经围板进入船员舱,故内围围板不论190毫米,还是300毫米,对事故中防止海水进入事宜没有关联,York同意。
罗蔚山另质疑,移走水密门的决定人,理应要考虑稳定性计算后,确保移走水密门对安全性没有影响,才作此决定,York同意,并补充决定人不能鲁莽地仅考虑「船总长度一成」规例,在不考虑其他数据下移走水密门。
死因裁判官周慧珠关注,先前有证供提及越多水密舱,会令船只越安全,York回答理应正确,惟实际上建船时不能建太多水密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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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主理,死因研讯主任由李希哲代表,39名遇难者一并展开研讯,不设陪审团;有利害关系方为海事处、经营「海泰号」的港九小轮控股有限公司、分别负责建造及经营「南丫四号」的财利船厂、香港电灯有限公司;赵少琼的胞弟赵炳全坐家属列席听审。
39名遇难者为区晓霖、邬宝甜、张月媚、许嘉伟、李瑞兰、郭亮莹、苏贵媛、林日、司徒英、伍彩霞、郭文曦、张颂轩、徐莲好、王惠娥、林基玉、比索志豪、梁颂彩、易慧、黄丽珍、黎翠玉、徐志伟、陈敏盈、陈荣基、郑燕兰、刘静岚、梁家杰、李咏梅、甄子祈、古文昌、赵少琼、林蔚懿、胡毓芬、傅玉灵、林嘉敏、刘文丽、陈巧銮、郑先鑫、何黄佩兰、徐凯盈。当中包含8名儿童,他们于2012年10月1日晚上,在南丫岛对海域被淹死。
案件编号:CCDI-1075-1113/2012(MC)
法庭记者:黄巧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