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控方指被告李嘉滨于录影会面辩称将军澳爆炸行动取消 可见警无威逼招认
发布时间:11:38 2025-07-16 HKT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于高等法院踏入第136天审讯。控方续结案陈词,提到次被告李嘉滨在被捕当晚曾乘搭私家车到将军澳「踩线」,警署录影会面期间,警员曾就行车记录仪片段向李问话,李多次称对车上对话内容「唔清楚」或行使缄默权,虽然后来承认对话中提到「30kg唔想搬」,是有关一个内有「烟弹」或「炸弹」原材料的墓碑,「如果密封得好就会爆炸」;惟李称因为未能安排到车辆,故行动取消。控方借此反驳辩方称李在会面前遭警方威逼及「预演」的说法,指警方如要诬蔑李,便不会让李在会面中辩称行动取消。
控方再次举录影会面内容指警方无威逼招认
控方提到,辩方争议李嘉滨在录影会面前曾被警方威逼及预演会面中的招认内容,但李在有关罗湖港铁站爆炸案的会面中称自己「无制造任何嘢」,若然警方要诬蔑李,定不会让李提出这种说法。辩方又称李在会面前未获警方提供膳食,但控方指出李在警署内曾会见律师,如果未获提供膳食,理应他当时会向律师投诉。
警方在会面中,曾播放一段行车记录仪片段;根据控方案情,李在3月7日晚曾乘坐私家车到将军澳「踩线」。惟李在会面中,称自己当时到将军澳「游车河」,亦多次就片段中录到的对话内容表示「唔清楚」或行使缄默权。例如对话提到「产品开完,可能班狗发癫」,李表示不清楚产品是指甚么;亦提到「社运界真系骗徒居多」,李则称「我无嘢讲」。

行车记录片段对话中亦提到「30kg唔想搬」,李在会面中则称有关「一个墓碑」,当中可能会有「烟弹」或「炸弹」的原材料,「如果密封得好就会爆炸」,没有妥善密封则会产生大量烟雾,打算放到现场造成混乱;惟李亦称,因为最终未能找来「鬼车」,「所以成个活动cancel咗」。控方指,如果警方要诬蔑李,不可能让李称将军澳爆炸案行动取消。
有陪审员要求额外津贴补偿审讯延长 法官指津贴已至上限
另外,法官陈仲衡今开庭后,表示收到一位陪审员信件,当中提到陪审员对于案件审讯多次延长的观察和感受,并询问法庭能否给予陪审团额外津贴作补偿。陈官表示,自己给予陪审团的津贴已提高到自己权力上限,「如果我有权嘅,我会尽量帮助」,惟他亦无能为力,「等于一日24个钟,我变唔到多几个钟出嚟」,至于审期方面的关注已向审讯各方表达,商讨后会再告知陪审团,希望这次不会与预计审期相差甚远。
多项证据证明李嘉滨有份参与串谋
控方续指,辩方曾提出警员在检取李嘉滨的手机后曾干扰当中内容,惟其手机内的相片和内容与警方在涉案单位检取的证物一致,亦与被告案发时的衣着和涉案Telegram群组讯息内容一致,「点样可以干扰得咁完美嘅呢」。
控方指,案中指证李的证供很多,在明爱医院爆炸案中,李前往明爱医院急症室男厕放置炸弹。辩方不争议李案发时离开了宏创方,而的士司机证供则指当日曾从大角咀接载一名乘客到明爱医院,控方指该乘客便是李,而李亦在录影会面中承认自己便是涉案Telegram群组中的「一枝弓」,Telegram讯息记录亦与李的出入行踪、以及涉案行车记录仪片段中的对话脗合。
控方续指,李嘉滨在3月6日曾前往嘉顿山,而他亦租用了宏创方1008室,当中被搜出大量爆炸品,李的手机内亦透过微信购买相关化学品的记录,并有多条测试爆炸品和片段及经改装后能喷出火焰的灭火筒片段,当中试爆片中有录到李的声音,而灭火筒片段中拍摄到片中人的裤子、款式与李在明爱医院出现时的裤子相似,李的家中也被找出「水喉通炸弹」和爆炸品原材料,多项证据证明李嘉滨参与了串谋。

指CCTV拍到杨怡斯自油塘至罗湖实为港铁内放置炸弹
控方另指,李被捕后,报称居住梅芳街1A室,其目的是令警方不知道他实际居于2C室,从而令警方不会知道2C室内藏有爆炸品,李的行为必然属有妨碍司法公正的倾向,即打歪、阻挠、削弱或妨碍法院执行司法程序及公义的能力。李被带到1A室搜查时,仍没有透露自己居于2C室,更拿取1A室内衣服换上,他妨碍了警方的调查,幸好在警方到2C室调查,没有其他人进行及取走屋内证据。
控方又指,妨碍司法公正包括即将进行、预计进行或可能进行的法律程序,所以若然辩方称李只是阻碍警方调查、而非妨碍司法公正,此说法绝对不能成立。
控方其后就被告杨怡斯的案情进行陈词,指杨在2020年2月2日到罗湖港铁站放置炸弹,闭路电视拍摄到她当日从油塘住所出发,乘搭巴士前往上水站,再与一名不知名男子会合及前往罗湖站,两人一度走进离境大堂,但其后折返及前往深水埗,闭路电视拍摄到杨当晚返回油塘住所。
虽然辩方争议闭路电视拍摄到的并非杨,但控方指出片中人身穿黑色连身裙、黑色外套和白色平底鞋,相关衣物均在杨的家中检获,而在1月26日晚上,杨亦曾身穿该黑色外套及出现在宏创方,闭路电视更拍摄到杨的面容。控方指杨与何卓为当晚曾进入涉案503室,直到两人离开,均没有相同衣着的人进入过单位;及至3月7日晚上,杨在太子一间饺子店把假发和假须等物品转交给何卓为,闭路电视同样拍摄到杨的面部,而她的衣着亦与稍后被捕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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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为41岁何卓为、30岁装修工李嘉滨、32岁金融从业员吴子乐、35岁程式工程师张家俊、33岁文员杨怡斯、29岁入境处登记主任张琸淇、23岁大学生何培欣及25岁测量员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指他们于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谋他人,意图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受严重伤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订明标的、在订明标的内或针对订明标的送递、放置或引爆爆炸装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谋导致爆炸」罪。李嘉滨另被控「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罪。周皓文则被控一项「企图制造炸药」罪。
案件编号:HCCC186/2022
法庭记者:王仁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