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控方指被告李嘉滨录影会面中多次行使缄默权 反驳辩方称警员事前「打吓𠱁」说法
发布时间:11:21 2025-07-15 HKT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于高等法院踏入第135天审讯。控方续结案陈词,提到辩方称次被告在警署录影会面前曾遭警员「打吓𠱁」及威逼,惟控方反驳李在录影会面中曾多次行使缄默权,更称自己在明爱医院放置的「只系烟弹……唔系炸弹」,尝试减轻自己罪责,反映李知道自己的权利及警方并未对李「打吓𠱁」。
控方:李嘉滨行使20次缄默权证警方无「打吓𠱁」
控方外聘资深大律师林芷莹今指,李在第3次警署录影会面中一共行使了20次缄默权,例如当警方向他展示宏创方1008室内化学品相片及询问是甚么、当警员问起单位内连接有电线的玻璃瓶等,李均称「无嘢讲」或「唔清楚」。当警员问起1008室内的背心,李初时亦称「无嘢讲」,后来改称那是防弹背心,指自己「钟意着」及曾打算参与「War game」时穿戴。
控方指,李多次行使缄默权,反映他知道自己权利,及自己决定要否回答警方问题,亦证明当时警方从未对李进行「打吓𠱁」等行为。

会面中,警员亦曾问李,李在明爱医院急症室男厕内放置爆炸品的目的是伤害甚么人,李当时表示「无谂过伤害任何人」,他亦没有想过放置的玻璃瓶会爆炸,称「因为只系烟弹,呢个唔系炸弹」。控方指,李尝试减轻自己罪责,他当日放置的其实是炸弹,如果炸弹引爆时,恰巧有人在使用厕所,「可想而知,对佢造成嘅伤害」。
控方续指,在第4次录影会面中,李对答如流,辩方称李当时疲倦或饥饿等说法并不可信;辩方早前争议,警员在该次会面前,要求李招认自己刻意误导警方自己居于梅芳街1A室,因为李实际居住的2C室内有金属粉和硝酸钾等。控方反驳指,惟李在会面中,称自己在极恐慌情况下才做出误导警方的决定,又称2C内发现的硝酸钾可作肥料用途,本来打算用来养植物;若李在会面前曾遭警员「打吓𠱁」,怎会不依足警方指示。
举李嘉滨录影会面对答内容力指无「预演」情况
控方续提到,辩方称警员事前要求李嘉滨在会面中称计划3月8日在将军澳放炸弹伤害警员。但在第4次录影会面中,警员问起李在3月6日的行踪,李称自己与「西瓜」(控方指称张家俊)、「叉鸡饭」(控方指称杨怡斯)和「Missy」曾到将军澳探路,因为他们打算在3月8日到将军澳放置「烟弹」,令警方「清场时造成混乱」,而李又称「烟弹」重约10公斤;控方另指,被告等人计划放置的根本是一个20公斤的炸弹,专家指其威力会非常强大。
会面中,当警员解释李嘉滨的手机及检查Telegram涉案群组讯息时,发现涉案试爆片段,但李仍继续使用「烟弹」这说法,当警方提出片中爆炸品燃烧后有火光,李则解释这是因为加了镁粉及称「我哋预计佢仲系一个烟弹」。控方指,从警员在会面中的对答来看,警员当时并不了解爆炸品的情况,故不可能事前与李「预演」或教导李如何回答。
李嘉滨更在会面中,称行动目的是令警方知道有「烟弹」这东西存在,令警方「唔好肆无忌惮咁警暴」。控方指,若然警员是事前教导李在会面中的说辞,不可能会教导李反过来指控警方「警暴」。
控方:若要诬蔑怎会容许对方于会面中说出
控方指,第4次录影会面结束后,警方曾带李嘉滨到梅芳街2C室搜查,警方在单位内胶袋检获一个「水喉通炸弹」、电子火柴、2枝烟花、讯号接收器和发射器、以及内有镁粉、铝粉、硫磺粉及低性能炸药的胶盒和玻璃瓶。
辩方早前称,有警员在搜查前已进入过2C室,而李被带去搜查时,警员从背包拿出证物及放到单位内一个胶袋内。控方今反驳,「有无人会蠢到喺被告人面前插赃嫁祸」,若然要插赃嫁祸,为何不事前到单位内进行、或先把李带到别处,辩方的版本是不合逻辑、「根本唔可信」。
控方续指,警方在李嘉滨的手机亦发现一张「水喉通炸弹」的相片和草图,如果是插赃嫁祸,便意味着警方发现该相片后,要在短时间内制造或找来一个「水喉通炸弹」、用以放进2C室,而且该相片的背景更与2C室相同。此外,李后来在第5次录影会面中,称2C室胶袋内是受潮或氧化的金属粉和硝酸钾。控方指,如果警方要诬蔑李,理应不会让李在会面中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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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为41岁何卓为、30岁装修工李嘉滨、32岁金融从业员吴子乐、35岁程式工程师张家俊、33岁文员杨怡斯、29岁入境处登记主任张琸淇、23岁大学生何培欣及25岁测量员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指他们于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谋他人,意图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受严重伤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订明标的、在订明标的内或针对订明标的送递、放置或引爆爆炸装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谋导致爆炸」罪。李嘉滨另被控「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罪。周皓文则被控一项「企图制造炸药」罪。
案件编号:HCCC186/2022
法庭记者:王仁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