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颠覆案丨被告彭卓棋放弃上诉 律政司上诉指刘伟聪罪脱出于原审犯错
发布时间:11:46 2025-07-14 HKT
47人2020年协议立法会过半后无差别否决财案,逼使政府回应五大诉求,否则特首须解散立法会再辞职。47人翌年同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其中45人罪成,去年11月判囚4年2个月至10年不等。13名罪成被告分别申请上诉定罪及刑期,刘伟聪罪脱另遭律政司上诉。大律师卢敏仪今早于西九龙法院代表彭卓棋放弃申请上诉获准,上诉庭正式驳回其上诉。律政司质疑原审法官裁断刘伟聪时犯错,上诉庭押后裁决。
控方上诉指刘伟聪无联署也不能否定参与串谋有意颠覆
早上9时有近百名公众人士排队轮候,脱罪被告李予信、刑满被告王百羽亦到场旁听,现场有至少20辆警车、过百名警员及警犬在场戒备。案件由上诉庭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彭伟昌及彭宝琴审理;律政司一方由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等代表;上诉方代表包括资深大律师彭耀鸿、潘熙、大律师沈士文及关文渭等。何桂蓝余慧明均蓄了一头短发,梁国雄显得衰老,惟状甚精神。
上诉庭先行审理律政司案件呈述上诉刘伟聪罪脱。周天行引述原审法官判词指,刘伟聪在九龙西选举论坛中没有跟从论坛笔记内容发言,虽然其名字出现在《墨落无悔》声明上,惟无法肯定由其自行联署还是授权他人联署,刘伟聪亦无法解释,有鉴于其没有在Facebook上发布声明,或将之用于选举工程,加上其竞选时没有提倡否决财案或五大诉求,故认为到底刘伟聪是否支持声明中指无差别否决财案一事存在合理疑点,无法得出结论指刘伟聪同意加入案中串谋或有意颠覆国家政权,故裁定刘伟聪罪脱。
周天行陈词指质疑原审法官分析证据及裁断时犯错,指刘伟聪有参与案中串谋,有意颠覆。周天行指出证据显示刘伟聪曾出席首次九龙西协调会议,传阅文件时得悉「35+」计划目标在无差别否决财案,逼使政府回应五大诉求,知悉《墨落无悔》声明和应目标,其后仍报名参加初选、选举论坛,败选后依计划不参选立法会选举,2日后在facebook发文表示愿意跟从协调会议安排。周天行认为由此可见证据确凿,刘伟聪有参与案中串谋,原审法官裁断刘伟聪时,却不一致不当地强调刘伟聪不支持无差别否决财案。
法官彭伟昌反驳案中被告仅刘伟聪1人声称联署声明事前不知情,为免「政治自杀」故未澄清。周天行解释有否联署声明仅属其中一个考虑因素,案中针对刘伟聪的证据确凿,未有联署声明也不会否定其参与串谋,声明不过是额外机制加强串谋,实非必要。周天行再引述原审裁决理由指,原审法官认为毫无疑问,任何人从事颠覆国家政权行为必有意颠覆,故刘伟聪亦有意颠覆,要求上诉庭推翻裁决,发还原审。
刘伟聪采纳书面陈词,重申证供中指自己案发时从未主张「五大诉求 缺一不可」、逼使特首辞职或无差别否决财案,原审法官有权就此给予恰当比重,上诉庭不应随意干预裁决。上诉庭押后裁决,期间刘伟聪续准以原有条件保释。
上诉方指无意颠覆亦不涉非法手段
上诉方代表林卓廷和黄碧云的大律师沈士文说明上诉方4项联合法律理据:案中没有任何非法行为;被告亦无意颠覆;如何应用同类原则;以及不涉非法手段。沈士文重构控方案情:指立法会议员没有按财案内容利弊审核,反而考虑财案以外其他政治诉求,即使议员当时正履行其职责,也属滥权非法,违反《基本法》第73条。沈士文指若控方案情成立,则可应用到个别每一位议员身上,若有议员考虑财案以外事项来投票表决,亦属滥权,其他一切议案亦如是。沈士文进一步指说法亦能套用至特首身上,一旦特首因为任何财案议案以外事项,包括与立法会谈判等事而撤回财案议案,同属滥权。
沈士文拆解控方案情成5步:第一步指议员基于财案以外事项否决财案,便违反职责,此事单纯涉及《基本法》诠释,无关《国安法》;第二步指上述事宜是否滥用《基本法》,违反《基本法》第104条宣誓效忠条文,此亦只涉及《基本法》诠释,无关《国安法》;第三步指此事变成颠覆国家政权的非法手段;第四步指造成《基本法》中订定后果,自动构成颠覆国家政权后果;最后一步指各被告有犯罪意图,构成额外的心理元素。
沈士文指造成《基本法》中订定后果,不会自动构成颠覆国家政权后果,认为《基本法》草拟时已经构想了完善机制,应对行政立法重大分歧,在两者之间带来制衡,解决困局。沈士文引用《基本法》第50至53条指,《基本法》本已制订各种情况,当立法会否决财案或议案时如何处理,当立法会否决财案时,特首有2条合法路径,可选择顺应民意更改财案,或坚持己见,直到财案遭再度否决。不过,选民要再度选出同一班议员否决同一份财案,情况不易发生。因此立法会基于政治诉求等非财案内容而否决财案,不可能造成颠覆国家政权后果,此说直接与本案控罪相违背。
指政治事务应留在政治场域中处理 不应带上法庭
沈士文诠释《基本法》中有多项基本理念,包括《基本法》中不设架构,没有条文优先于其他条文,全部条文应该等量齐观,《基本法》中已预视本港落实普选,此正是「五大诉求」之一,故审核表决财案时可考虑财案以外事项。其次,《基本法》设计令权力互相制衡,赋予立法会权力制衡行政权力,相反亦然。沈士文解释立法会可谓掌管钱包,可以用束紧钱包作为最终手段,来制衡行政,逼使政府履行承诺。沈士文再以《基本法》第43、64、48条等,说明当中权力制衡的理念。
沈续指出《基本法》中三权分立理念,法庭原则上不应干预政治。法庭可审视覆核行政立法各有何等权力,权界为何,但不可审视覆核行政立法如何行使权力,以及如何否决。沈士文根据法庭不干预政治原则,直言由一开始控方就不应将本案带上法庭,政治事务应留在政治场域中处理,最终由人民作主,而非法庭。
沈士文认为「五大诉求」全属政治诉求,假如香港有600万市民要求特首下台,然后特首因应两度否决财案而辞职,反问此事难道不合理?沈士文又指议员应有绝对特权在议会内畅所欲言,因此议员论及议案以外事项不会因此被控,相比议员考虑到议案以外事项来表决,两者又有何分别?沈士文再反问要是议员私下秘密地基于议案以外事项来表决,执法机构又如何能揭发执法?沈士文指若先例一开,指控议员基于议案以外事项表决之事将无日无之。
沈士文最后指从事颠覆者必须有特定意图,需要额外证明其心理状态,不能单以被告造成上述《基本法》订定后果便自动假定各人有意颠覆,要证明被告有戴耀廷撰写「揽炒十步」之类破坏政府的颠覆意念。
指投票表决并非滥用权力 应严格诠释颠覆罪条文
大律师关文渭代表吴政亨及邹家成引述,原审法官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522说明」和「528决定」,认为「任何」活动不单指使用武力的活动,故反驳辩方不应应用同类原则,把「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及其他非法手段」当中的「其他非法手段」限制于武力行为。
关文渭反驳「522说明」和「528决定」仅为《国安法》立法背景框架,论及《国安法》范围疆界,故不应用以诠释条文,反而应该端详条文行文用字来诠释。原审法官诠释错误,领土完整不可退让,因此分裂国家罪中所谓手段是否武力并不重要,然而按照脉络诠释的话,颠覆罪中「其他非法手段」必然限制于武力行为,否则若「其他非法手段」包罗万有的话,又何需「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可是控方及原审法官从未回应到此处,诠释条文针对的是流血革命。
资深大律师彭耀鸿代表余慧明陈词指,由于后果严重,法庭应该严格诠释颠覆罪条文,比较其他法例,但凡使用「非法」之时,定必谈及刑事行为,例如「非法性交」、「非法管有」等,即使性交或管有本不违法。再者,彭耀鸿指对一般市民而言,「非法」亦必解作刑事行为。
大律师马维𫘥代表陈志全及何启明指,如今上诉不再以「不知者不罪」作为辩护理由,惟认为被告真诚地不知道无差别否决属非法,可用以否定被告带有颠覆意图。马维𫘥续指就算被告基于财案以外事项否决财案,也不代表其无差别否决,控方缺乏足够证据指证陈志全及何启明不会审视财案内容。
大律师Trevor Beel代表何桂蓝指,《基本法》第73条没有订明议员有责任基于利弊而审核财案,此属议员权力可以运用,而非责任需要履行,原审法官事实裁断不当。Trevor Beel续指事件最终要诉诸选民,议员由人民授权去行使权力,人民亦可收回授权,议员凭民意授权与政府谈判,谈判失败才投票表决,因此不是滥用权力,而是行使权力。Trevor Beel最后指案中控方没有传召专家作证,也没有援引案例,无法说明立法会议员按照法律理应如何表决,加上也从没有被告使用「无差别」字眼,仅控方之言,最终在缺乏证据基础情况下,在裁决中用上违反《基本法》第73条来做方便借口,将被告定罪。
上诉的13名被告中,有12人受审后定罪,《墨落无悔》声明发起人邹家成判监7年9个月;「三投三不投」发起人吴政亨判囚7年3个月;何桂蓝不求情判囚7年;梁国雄、林卓廷、余慧明则判监6年9个月;何启明判囚6年7个月;陈志全、郑达鸿、黄碧云、杨雪盈及彭卓棋均判监6年半。黄子悦和谭得志则认罪判监4年5个月,2人申请上诉刑期,其后谭得志撤回申请。另外,刘伟聪原审后罪脱,遭律政司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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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CACC253,263,268/2024
法庭记者:陈子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