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涉冲灯撼的士撞伤女途人 辩方称驾驶经验少疏忽非危驾 控方指要求低于法不合

更新时间:16:34 2025-07-08 HKT
发布时间:16:34 2025-07-08 HKT

时任男督察两年前下班宵夜后,在旺角驾驶私家车回家时,「冲红灯」撞向一辆的士,致的士失控撞到一名女途人,事后女途人需要截肢。男督察愿意承认不小心驾驶罪,惟否认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受审。辩方今午在区域法院结案陈词指,考虑到其驾驶经验,被告冲灯出于一时疏忽,不构成危险驾驶。控方反驳指若经验愈少,法律要求便愈低,法理上站不住脚。案件押后至本月28日裁决,期间被告续准保释。

28岁被告姚新燊报称警察,否认1项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被控于2023年6月5日在九龙旺角弥敦道与旺角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险驾驶一辆私家车,引致冯嘉敏身体受严重伤害。

被告在2023年8月13日的警诫口供中承认,自己不小心将绿色行人交通灯看错成车辆交通灯,当时仅有3个月的驾驶经验,亦不熟悉案发地点的街道。控方今结案陈词,指出由冲灯路口到马路交界中有五六个车位距离,被告视线没有受阻,控方引述被告辩称案发时不熟悉道路,将注意力集中在交通标志上,加上又在思考办案,因为只曾「睄过」交通灯,没有小心观察。

控方指被告驾驶方式远逊合格谨慎驾驶者水平

控方指出危险驾驶罪行中,毋须干犯者主观上存心企图犯案,故意违反交通规则已可定罪。控方指被告「4盏灯都睇唔到」,反而误将行人过路灯号视作交通灯号,其驾驶汽车方式明显远逊于一个合格而谨慎的驾驶人会被期望达到的水平。辩方指被告仅有3个月驾驶经验,驾驶经验不足,控方反驳指若经验愈少,法律要求便愈低,说法法理上站不住脚。

辩方质疑重点在于何谓「远逊于」,陈词指一时不慎不会构成危险驾驶,只要法庭接受被告冲灯出于一时疏忽,便不构成危险驾驶,又引述有案例指出精神状态会影响驾驶能力,法庭需要考虑被告案发时精神状态以及驾驶经验。辩方最终指意外结果悲惨,令人同情,然而即便如此,也不能将不小心驾驶变成危险驾驶。

案件编号:DCCC63/2024

法庭记者:陈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