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公屋女租户因水电用量低被收楼 解释她瞓狗场义务照顾流浪猫狗 申司法覆核胜诉
发布时间:19:47 2025-05-21 HKT
柴湾渔湾邨六旬公屋女租户在其单位生活至今48年,近十年担任救护流浪猫狗义工,远赴元朗狗场照顾初生、被遗弃及老病的动物,甚少花时逾3小时回家居住。她去年被房委会要求迁出单位后上诉失败,申请司法覆核以推翻决定。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杨家雄认为她在临时狗场极不理想的环境下留宿,才未能回家长住,裁定上诉委员会的考量及决定有悖常理,撤销涉案决定,将上诉发还至上诉委员会,由另三位委员再考虑。 杨官强调公屋资源珍贵、不容滥用,但本案案情独特,须慎重考虑,不应被视为任何具方向性的先例。
207天水表读数共录205天「零耗用」 房委会发迁出通知
申请人为李翰思(67岁),答辩人为上诉委员会(房屋),有利害关系方为香港房屋委员会。李在1977年与母亲及哥哥获配柴湾渔湾邨渔安楼一单位,母亲身故及哥哥迁出后,她在2007年 成为涉案单位的承租人。房屋署在2023年7月至2024年初调查发现,其家在207天内水表读数共录得205天「零耗用」记录,只有一日增加0.0094度。调查员期间进行13次突击家访及1次预约家访均没人应门,房委会于2024年4月30日向李发出「迁出通知书」,要求李于2024年5月31日将腾空单位并交回房委会。

李去年7月提上诉,表明她是退休长者及综援受助人士,亦是救护流浪猫狗的义工,以往一直捐钱、捐粮、赠医,她知道公屋单位不能喂饲狗只,便远赴元朗租用原为养猪场的地方饲养狗只,她近十年全力照顾初生、被遗弃及老病的动物,负责喂饲、喂药、清理排泄物、清理场地、寻找领养家庭等,甚少回柴湾渔湾邨单位生活。李指她来回狗场与柴湾需时三个多小时,而涉案单位多年没有电力供应,她没有经济能力安排维修残旧电线,又指她会收集水龙头的滴水以作日常自来水使用,以洗手、洗脸及刷牙等。李指狗场并无床铺,她一般离开狗场回家前会在狗场沐浴及清洁。
上诉委员会表示得悉李需要全身投入照顾流浪猫狗而未能使用涉案单位,裁定李并非以涉案单位为其恒常居所,斥李多年来一直没有处理单位没有电力供应的问题,决定确认「迁出通知书」。杨官认为上诉委员没有考虑正正是因为她须照顾流浪猫狗,才未能恒常住在涉案单位,而她在狗场留宿休息的环境也极不理想,故认为两位委员的考量及决定有悖常理,遂批准李的申请,撤销涉案决定,并将涉案上诉发还至上诉委员会,由另三位委员基于是次裁决内容再作考虑。
案件编号:HCAL 2116/2024
法庭记者:刘晓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