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与女律师将投诉信带离监狱 邹家成定罪上诉驳回 3日刑期改为罚款1800元

更新时间:14:31 2025-05-12 HKT
发布时间:14:31 2025-05-12 HKT

因35+颠覆案及7.1立会暴动案等判囚近13年的邹家成,前年5月涉嫌将未经惩教人员检查的投诉表格交给30岁女助理律师胡咏斯,以转交申诉专员公署。2人受审后去年裁定将未经授权的物品携离监狱罪成,邹家成判监3天,胡咏斯罚款1,800元。2人不服定罪及刑罚提出上诉,高等法院法官张慧玲今驳回两人的定罪上诉,惟张官认为邹家成虽为在囚人士,但毋顾因本罪判监,故裁定邹家成刑罚上诉得直,由判监3日改为判处罚款1,800元。

控方已证明两人犯罪行为

高等法院法官张慧玲在判词中指,闭路电视片段拍摄到邹家成在未有通知惩教署情况下,擅自将申诉信交给女助理律师胡咏斯带离监狱,而邹家成明知该申诉信是未获授权的物品,张官裁定控方已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邹家成及胡咏斯的犯罪行为,故驳回两人的定罪上诉。

至于刑罚方面,张官认为原审裁判官在量刑时忽略了对邹家成有利的情况,如惩教助理只是告知邹家成必须将投诉表格交给惩教署代为寄出,但却没有告知他可以作出申请,要求由第三者替他将投诉信寄出。监狱内贴出有关申诉专员的告示亦无提及在囚人士可申请要求由第三者代为寄出。张官认为若邹家成明知他可以作出申请要求由第三者将投诉信寄出,但却选择私自将投诉信交给女助理律师胡咏斯,情况便有所不同。

胡咏斯。资料图片
胡咏斯。资料图片

罚款1800元已反映罪责

张官认为邹家成主观地相信他的信件曾被不当阅读及不被寄出,邹在无人告知他可申请要求由第三者将其投诉信寄出的情况下犯下本案的罪责较轻,故认为即使邹家成是在囚人士,干犯本控罪的罪责亦毋须判处监禁,而判处罚款1,800元已恰当反映其罪责,遂裁定邹家成判刑上诉得直,获撤销3天的监禁刑期,改判罚款1,800元。

27岁被告邹家成及30岁助理律师胡咏斯,被控于或约于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将一份未经授权物品携离监狱,即一份文件。邹家成在35+颠覆案中发起《墨落无悔》声明,受审后被裁定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成,判监7年9个月,早前申请上诉定罪及刑期;邹家成 在7.1立法会暴动案中承认暴动罪,判监61个月15天,即约5年1个月,2案合共判囚约12年10个月。

案件编号:HCMA350/2024
法庭记者:刘晓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