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宽敞户下周三将被逐出单位 六旬妇称不知女儿持私楼 申司法覆核冀禁驱逐
发布时间:14:18 2025-05-02 HKT
政府近期加强打击滥用公屋,截至今年2月底已收回约8000个被滥用的公屋单位,相当于一条大型屋邨。六旬公屋宽敞户指她居於单位34年,女儿婚后迁出单位与丈夫同住,却隐瞒女婿为节省印花税以其名买楼收租。两母女辩称女儿并非单位实益拥有人,买楼收租所有钱全归女婿,才没有向房委会申报,但两母女上诉失败,房委会表明需在下周三(5月7日)执行逐出单位令。六旬女租客本周三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房委会及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另希望法庭能够颁布临时禁制令,阻止房委会在下周三行使职权逐出单位。
申请人为麦丽华(英文名:Mak Lai Wah),建议答辩人为房屋委员会(下称「房委会」)及上诉委员会(房屋)(下称「上诉委员会」),有利害关系方为张嘉欣(英文名:Cheung Ka Yan)。麦丽华亲自以英文撰写的申请书指出,她于1958年出生,其家人被政府收回前物业后,自1975年起合法占用涉案葵芳邨某公屋单位,其父亲为注册租客,同住者为其母亲及兄弟姊妹。麦1978年结婚后搬离该单位,期间没有撤销注册其同住者身份,而其婚姻一年内便破裂,她便搬回该单位居住。她亦在1979年诞下女儿,她与女儿自此与家人同住在该单位。
女婿隐瞒以申请人女儿名义买楼
由于上述葵芳邨公屋单位清拆重建,麦家在1991年便获安排搬到葵芳邨葵信楼某公屋单位(下称「涉案单位」)居住,租约订明注册租客为麦丽华的父亲,同住者为麦丽华、其母亲及兄弟姊妹、其女儿张嘉欣。麦丽华多年来经历家人的生离死别,涉案单位租约因而改变。1994年注册租客为麦丽华的母亲,同住者为麦丽华及其两名兄弟姊妹、其女儿张嘉欣;2005年注册租客为麦丽华本人,同住者为其女儿张嘉欣,列明为公屋宽敞户。
麦丽华的女儿张嘉欣在2007年患甲状腺疾病,张嘉欣在2009年11月结婚并与丈夫搬至将军澳私楼居住,张嘉欣自2009至2024年不断建议删除其同住家庭成员身份,但均遭麦丽华极力拒绝。麦丽华指张嘉欣婚后仍经常到访探望她,也会不时留宿,而麦丽华随年纪渐长而身体变差,张嘉欣与丈夫在2010年决定搬回葵芳区以便照顾麦丽华。张嘉欣的丈夫早在2010年中购入葵芳一私楼单位(下称单位A)居住,惟麦丽华不知道张嘉欣的丈夫亦已于2019年便以张嘉欣之名购入另一单位(下称单位B),以节省印花税支出,而单位B自购入后一直出租,张嘉欣的丈夫全资购入单位B,单位B的租金亦全归他。
被抽查揭发后辩称无实际得益
麦丽华指女儿张嘉欣的单位B业主身份只是虚有其名,一直没有任何得益,她指张嘉欣在她严厉教导下成长,两母女虽关系亲密,但张嘉欣一直都惧怕她,所以不敢向她透露其个人、婚姻、财务或生活状况,她亦指自己易发脾气及杞人忧天,常令事情复杂化。两母女根据「富户政策」而填报其入息资产,麦丽华指她一直不知女儿张嘉欣持有单位B,张嘉欣也真诚相信自己并非单位B的实质拥有人,两母女才没有填报张嘉欣实名持有单位B一事。
房委会在2024年随机抽查下发现张嘉欣实名持有单位B,出信警告两母女作出虚假陈述,并指会在2024年11月30日终止公屋租约,除非两母女能证明张嘉欣是以信托形式代人持有单位B,而张嘉欣一直没有任何实际得益。麦丽华称她在2024年10月知道女儿持有单位B时非常愤怒,要求女儿搜证证明自己是以信托形式代人持有单位B,房委会同月要求两母女缴交欠租13.6万元。麦丽华另指自己患睡眠失调症,早睡晚起,故无法在办公时间到房委会亲自解释清楚事件。
房委会发「逐出通知书」下周三收回单位
两母女2024年11月9日、在公屋租约终止前首次入信交文件,欲证明女儿张嘉欣并非单位B的实益拥有人,但房委会没有考虑有关文件,早在2024年10月30日发出「逐出通知书」。两母女其后向上诉委员会提上诉,但认为上诉委员会仅考虑部分对她们不利的文件,重点考虑房委会指「由于张嘉欣女士提供虚假资料而获取实质或潜在得益」,张嘉欣在上诉聆讯时指其丈夫是物业投资者,以自己、妻子、母亲之名共购入3个单位。两母女指上诉委员会在今年3月25日在没有提供理由下,单方面认可房委会发出的「逐出通知书」,要求麦丽华在今年4月14日前迁出单位,两母女去信房委会表明会就此提出司法覆核,房委会则表明需在今年5月7日收回单位。
案件编号:HCAL1033/2025
法庭记者:刘晓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