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仔暴动案2男重审 控辩双方完成结案陈词 6.9裁决

更新时间:16:07 2025-04-29 HKT
发布时间:16:07 2025-04-29 HKT

2019年10月6日湾仔暴动案,5男女受审后被裁定暴动罪脱,其后律政司上诉得直,撤销5人的无罪裁决,发还重审。当中3人早前在区域法院承认暴动罪,其余2名男子否认控罪受审。控辩双方提交书面结案陈词后,今作口头陈词。控方表示两名被告的证供不可信,代表林显诚的辩方大律师指,没有直接证供指林显诚参与暴动,而代表陈乐燊的辩方大律师则指,控方依靠环境证据是「事后孔明」。区域法院暂委法官高伟雄押后案件至6月9日裁决,期间两被告续准保释。

控方指两被告证供不可信

控方先作结案陈词,指两名被告的证供不可信。控方表示于本案审讯期间,曾引述2022年林显诚因使用蒙面物品罪成的感化官报告,并质疑林显诚于报告中称响应Instagram号召,独自外出「睇示威」,与本案作供时,称到铜锣湾购买手袋予母亲,不知发生暴动的说法不同。当时林回答法官提问,指没印象与感化官说过甚么。控方今于庭上指,林显诚前言不对后语,认为其证供不可信。

辩方称无直接证据显示牵涉暴动

代表林显诚的辩方大律师口头陈词指,林显诚案发时只有15岁,非常年轻,做事未经深思熟虑。辩方强调,当时从林显诚身上搜出的布碎、手套等物品及左右手的化验结果显示,没有化学物质,故无法证明林显诚涉及掷汽油弹。辩方遂指出,没有直接证供显示林显诚牵涉暴动。

指以环境证供推断参与暴动属「事后孔明」

代表陈乐燊的辩方大律师补充书面陈词,称控方依赖截查时间、地点、陈乐燊的衣著等环境证供来推断他有否参与暴动是「事后孔明」,「事后永远有点解」。辩方表示,控方应代入被告身份和角度来作合理推论。就陈乐燊于案发时身上携有护目镜、防毒面罩、手套等防护物品方面,辩方指出,若是参与暴动人士,理应在警方开始行动后,「撤退」期间便将身上的装备丢弃,而非放入背囊。辩方因此提出,陈乐燊当时是路过的平民,所携物品是作保护用途。辩方续指,控方不排除案发现场有平民出现,让被告陈乐燊有了立足之处。

案件编号:DCCC1017/2020
法庭记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