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陆振中涉残厕非礼女下属等5罪脱 危驾及袭击2罪成 获准保释7.3判刑
发布时间:12:41 2025-04-15 HKT
沙头角分区时任指挥官陆振中涉三度拉醉酒女下属到残厕内上下其手,强逼口交;翌月膳后在停车场酒后驾驶,遭众下属阻止时动粗,强行关上车门夹伤女下属,又咬伤下属手指。陆早前否认非礼及袭击等7罪受审,区域法院暂委法官劳洁仪今早于区域法院裁决,裁定陆振中危驾及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2罪成,惟女下属供词自相矛盾,明显不合理,遂裁定3项非礼及2项袭击罪脱。案件押后至7月3日判刑,期间陆振中续准保释。
43岁被告陆振中,否认于2022年6月22日至23日在联和墟街巿及熟食中心2楼残厕内3度非礼女警X;同年7月15日在牵晴间停车场内危险驾驶,及袭击X、督察蔡文浩和赖文显。



女下属向不同对象谈及事件情绪反应分别大
劳官裁决指被告陆振中于案发期间先后上门送递防疫物资、多次驾车接送女下属见习督察X上下班等,耗费时间,超越上司下属关系,陆振中明显爱慕、有意追求女下属,而其声称案发时在残厕三度等候女下属各10分钟合共逾30分钟,证供明显不可靠,若陆振中指2人关系融洽,女下属更无理由诬蔑陆振中。
然而劳官认为女下属对不同对象谈及同一事件时,情绪反应分别很大:在庭上接受盘问和录取口供时,女下属多番情绪失控;但向先后两任男友及弟弟复述时,则语速缓慢略带饮泣。再者劳官指出女下属首次步出残厕时神情没有慌张震惊,也没有衣衫不整或头发凌乱,更用双手整理头发;最后一次步出残厕后,仍然双手抱著陆振中腰间,多次主动挽其手肘。劳官认为女下属若遭侵犯必会感觉难受,欲避开对方,就算醉酒要人扶持,也宁愿倒地不起免遭对方侵犯。
3次侵犯过程相似说法明显不合理
劳官更指出女下属席间声称受侵犯2次后一度起身离席,后来回头望向陆振中见其安坐后重回餐桌,直到对方拍醒自己再随对方前往残厕,因此劳官对女下属说法有保留。女下属指3次侵犯过程相似,同样由下而上抚摸自己再强逼口交,劳官质疑陆振中多次被拒后仍用同一套路,说法明显不合理。劳官认为强逼口交时,女下属只要摇头站起身等便可反抗,女下属供称若当时理性或已反抗报警,劳官因此推论女下属当时可能没有反抗,令陆振中误以为女下属同意事件。
女下属供称事后不想与对手接触,然而翌月用膳后,女下属仍主动替醉酒陆振中拿取背囊,独自处理对方;阻止对方醉酒驾驶时,更整个人横跨陆振中身体,女下属解释指当时没有想起侵犯事件,劳官反驳事件理应刻骨铭心,与证供中指避免接触一说有矛盾,遂裁定3项非礼罪脱。
逆线行车没关副驾驶座车门危驾罪成
翌月醉酒危驾事件中,综合控方证人证供及闭路电视片段,案发期间陆振中喝了不少酒,步履不稳,无法直线行走,相当受酒精影响,状况不宜驾驶,女下属X、督察蔡文浩和赖文显为阻止陆振中在停车场驾驶,在车内外多番纠缠。劳官指当时陆振中坐到司机座上驾驶,一度逆线行车,随时迎面撞上对头车,又没有关上副驾驶座车门,倒车时与停泊车辆轻微碰撞,遂裁定危驾罪成。
蓄意伤人罪脱 改判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成
与蔡文浩纠缠期间,陆振中先后捉住对方手臂,拳打嘴巴,再咬其中指,当时蔡文浩没有喝酒,保持清醒,能忆述整个案发经过,医疗报告亦吻合证供,最终手指需缝3针。劳官认为蔡文浩身体没有严重受伤,控方亦未能证明陆振中有意图使其重伤,因为陆振中当时真诚地相信自己可以安全驾驶,却遭人使用过份武力制止,于是主观自卫,因此劳官裁定陆振中蓄意伤人罪脱,改判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成。
余下2项控罪中,女下属对袭击经过证供不清晰,声称遭陆振中用力捏腰肩,然而与其他证人证供互不支持,位置不同,医疗报告亦不吻合,伤势版本各有不同;而赖文显事后发现身上有伤势,推断由陆振中而来,可是劳官认为伤势可能在拉扯期间造成,故裁定余下的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及普通袭击罪脱。
案件编号:DCCC137/2023
法庭记者:陈子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