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2000年贱卖公司资产予名下公司 林明珠否认将公司资产据为己有

更新时间:17:31 2025-02-12 HKT
发布时间:17:31 2025-02-12 HKT

已故丽新集团主席林百欣(林伯)的三太顾瑞英与女儿林明珠,被指2000年任职高发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期间,以1.92亿元将旗下上海公司及豪宅资产贱卖给2人控制的境外公司,3.04亿元人民币贷款又凭空消失,高发发展清盘后2015年入禀要求2人赔偿损失。林明珠今午于高等法院否认顾氏母女以名下公司为工具,将高发发展旗下上海公司据为己有。原告方质疑由于交易令林伯需要自行承担债项,因此没有商业理由促成交易。

林明珠指林伯不刻薄 不会要求母亲还高息

原告为清盘中的高发发展有限公司,3名被告则为顾瑞英、林明珠及高发控股有限公司。林明珠出庭作供,在资深大律师薛日华代表原告盘问下,林明珠坚称芝大厦是父亲送给母亲的礼物,又强调父亲为人并不刻薄,不会要求母亲偿还高息贷款。薛日华指出将汇发公司从高发发展易手到高发控股期间,顾氏母女一直以来都是高发控股唯一股东,林明珠反驳指交易全由林伯安排。薛日华质疑顾氏母女以高发控股为工具,将汇发据为己有,林明珠否认。

薛日华再指出2000年7月至9月高发发展董事会会议纪录中,只有顾氏母女或其胞弟签署,却不见其余4名董事包括林伯踪影,林明珠反驳指林伯只占1股,自己签署的所有文件均由林伯发出。薛日华质疑顾氏母女私自安排相关会议纪录,毋需父亲签署,林明珠否认。

林明珠作供指林伯(图)非刻薄之人,不会要求三太顾瑞英偿还高息贷款。资料图片
林明珠作供指林伯(图)非刻薄之人,不会要求三太顾瑞英偿还高息贷款。资料图片

原告:林伯不可能冒担债之险促成交易 

薛日华再指若然林伯知悉在没有汇丰银行同意的情况下,汇发公司从高发发展易手到高发控股,将会构成诈骗,违反贷款协议,令签署了个人担保的林伯需要亲自承担债项,林明珠认为林伯未必了解所有细节,因为高发相比于丽新集团而言规模很小。薛日华续指由于交易令林伯需要亲自承担债项,因此林伯没有商业理由促成交易,林明珠指可能林伯一时没有注意到。薛日华最后指林伯1999年自台湾归来后,一直聚焦丽新,因此顾氏母女打算避过林伯视线,在对方不知情下完成交易,林明珠否认指问题十分之冒犯。

案件编号:HCA 494/2015

法庭记者:陈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