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员逼子自渎4罪成囚4年 上诉指行为或非出于性满足理应脱罪
发布时间:12:38 2025-02-05 HKT
48岁前警员自小一起教导儿子自渎,不时播放性爱片段给儿子观看,要求一同自渎,2022年受审后被陪审团裁定向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作出猥亵行为等4罪成,被判入狱4年。被告不服,今早于高等法院上诉指性满足应为控罪元素,然而被告案发时有可能是为了性教育或搔痒,不足以肯定出于性满足。上诉庭指若无法证明性元素正正反映被告不是干犯性罪行,理应由立法机关订立另一罪行来规管,押后至半年内宣判。
上诉:被告可能为向儿子性教育
上诉方今陈词指罪行为「向」16岁以下儿童作出猥亵行为,性满足应为控罪元素之一,控方举证时须证明被告涉案行为目的在追求性满足,然而被告案发时有可能是为了向儿子性教育,而儿子自小患有隐藏式阴茎,因此涉案行为也有可能只是搔痒,可以用作辩护,原审时无法举证至毫无合理疑点,证明被告行为出于性满足,因此不能定罪。
律政司一方回应时不同意性满足为控罪元素,认为严重猥亵行为有时可能出于金钱,有时可能为求乐趣。法官彭宝琴指出举证时必须证明涉及事主,被告透过事主在场而意图作出猥亵行为来得到性满足,无法证明性元素正正反映被告不是干犯性罪行。
上诉庭:应由立法机关订立另一罪行规管
律政司一方反驳指罪行立法原意在保护16岁以下儿童,若上诉方说法成立便会违反立法原意。法官彭伟昌反驳指应由立法机关订立另一罪行来规管。法官彭宝琴又指出案中尚有交替的虐儿罪,同样可起保护儿童作用。律政司一方回应指虐儿罪若要定罪,须证明相当可能导致被告儿子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伤害,然而仅仅观看性爱片段或自渎未必足以构成苦楚或伤害。法官彭宝琴反驳指此正需由立法机关处理,而非由法庭无视案例堵塞漏洞。律政司最后认为定罪仍然稳妥,上诉庭可以行使酌情权,以「但书」方式维持定罪。
前警员F.S.L.被控4项向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作出猥亵行为罪及3项煽惑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作出严重猥亵行为罪一共7罪,交替控罪为3项残暴对待儿童罪。控罪指其在2016年及2018年,四度向儿童X作出严重猥亵行为,三度煽惑儿童X向F.S.L.作出严重猥亵行为。交替控罪则指F.S.L.身为儿童X负有管养及照顾责任的人,故意虐待儿童X,其方式相当可能导致他受到不必要的苦楚。
被告曾犯诈骗盗窃及虐儿等罪判监
被告已在2019年11月27日被警队正式革职,且被褫夺退休福利,现时已与妻子离婚。儿子X则自小患有隐藏式阴茎,另在2019年被诊断患有自闭症谱系障碍及适应障碍症。
此外,被告三度向警察储蓄互助社作虚假陈述、瞒报逾340万元未偿还银行贷款,以及讹称儿子肝脏生虫向小姨骗财,涉款约107万元,前年再承认24项欺诈及1项盗窃罪,2案共囚68个月。被告2020年又无视女友5岁女儿被热水烫伤,没有求医,前年又承认交替虐儿罪,判监 28 个月,与另两案刑期分期执行。
案件编号:CACC174/2022
法庭记者:陈子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