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安排》5周年|香港仲裁机构向内地法院提145项保全措施申请 资产总值达210亿
更新时间:13:56 2024-11-18 HKT
发布时间:13:56 2024-11-18 H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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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保全安排》)今年踏入5周年,今日(18日)是2024年香港海运周的第2天,律政司与香港海事仲裁协会合办研讨会,探讨《保全安排》的实施情况及其在海事案件中的应用。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表示,《保全安排》被形容为一项开创性的措施,自实施以来,只有7项申请未获成功。
林定国表示,《保全安排》容许以香港作为仲裁地并由指定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当事人,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措施,为跨境仲裁程序提供了更大的合法性和效率。而《保全安排》下的保全措施范围广泛,包括财产、证据和行为保全。他指出,在涉及内地海事法院的仲裁案件中,填补了海事强制令中可保全资产类型限制的漏洞。

律政司与香港海事仲裁协会合办研讨会,探讨《保全安排》的实施情况及其在海事案件中的应用。

律政司与香港海事仲裁协会合办研讨会,探讨《保全安排》的实施情况及其在海事案件中的应用。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表示,《保全安排》被形容为一项开创性的措施,自实施以来,只有7项申请未获成功。
北京案例 由立案到裁决仅花3天
林定国指,在《保全安排》下处理的仲裁案件数量多、金额大、效率高,截至今年9月,香港仲裁机构向50个内地法院提出了145项保全措施申请,保全资产总值约为人民币210亿元。他举例指,在北京金融法院最近处理的一宗案件中,保全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涉及16个银行帐户、土地财产和股份等,法院迅速组成合议庭,从立案到作出裁决仅花了3天。
针对7项申请未获成功,他指其中一项财产保全申请未获成功,是因为相关仲裁是临时仲裁,因此无法利用《安排》,因此呼吁如果当事人预计需要向内地法院寻求保全申请,可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并指定合资格的香港仲裁机构管理程序,而《保全安排》明确规定,申请应向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财产或证据所在地的内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他表示,早前有一项保全措施申请失败,就是因为错误地向对相关资产没有管辖权的内地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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