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局澄清自营交易公司不符附带权益税务优惠资格 优化条例下半年恢复二读
发布时间:18:38 2026-08-12 HKT
财库局就《2026年税务(修订)(关于基金、家族投资控权工具及附带权益的优惠税制) 条例草案》中关于附带权益优惠税制的查询作出详细回应,明确自营交易业务不符合附带权益税务优惠范围,和澄清基金员工绩效薪酬享税务宽减资格的符合条件,并强调政府无计划进一步扩阔优惠措施的适用范围。昨日有外电消息传香港正考虑把Jane Street和城堡证券等自营交易公司纳入税务优惠改革之中,使自营交易公司员工的绩效相关薪酬毋须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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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交易业务不属基金定义 不具免税资格
财库局在回应中强调,政府于今年六月向立法会提交的《条例草案》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是扩大附带权益优惠税制的适用范围,而该优惠仅适用于符合《税务条例》定义下的「基金」。该定义要求参与者对所涉财产的管理并无日常控制,而为一般商业或工业目的而经营的业务实体并不符合「基金」的定义 。因此,以自有资金进行买卖、为自身账户赚取收益的「自营交易业务」,并不符合「基金」定义,其分发的酬金亦不具备《条例草案》的免税资格。
雇员报酬需符投资管理服务等条件
对于享有利得税宽减及薪俸税宽减的附带权益的定义,财库局指出,具资格附带权益必须是基金经理或其合资格雇员因在香港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包括筹集资金、为基金的潜在投资,进行研究及提供意见 、为基金取得管理或处置财产或投资 、及协助被投企业融资)而赚取、与基金投资表现挂钩的非酌情回报。换言之,个别员工的报酬能否享税务宽减,须视乎其实际工作是否属于上述服务范畴,并同时满足上述其他条件。
草案已完成逐项审议工作 最快本年度生效
《条例草案》同时建议优化附带权益优惠税制下有关分发具资格附带权益的规定 ,包括扩大「相联者」涵盖范围及容许其透过其他实体收取权益,以配合业界实务。财库局表示,《条例草案》 已于立法会法案委员会完成逐项审议工作,目标于今年下半年恢复二读辩论,若获通过将2025/26课税年度生效。税务局在有需要时发出行政指引,进一步阐释实施安排和推行细节等事宜。
财库局透露,在与业界沟通的过程中,已有多家本地及外地基金经理公司表示因应新税制计划落户或扩充在港业务,预期优化措施将会吸引更多环球资金在港管理和更多基金在香港成立和营运,从而刺激相关专业服务行业的商业活动,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领先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的竞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