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之锋判囚10年|汤家骅:具西方影响力致实际伤害较高 破坏力非一般市民可比

更新时间:10:45 2026-11-06 HKT
发布时间:10:45 2026-11-06 HKT

前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串谋前党友罗冠聪等,游说外国官员呼吁制裁,早前承认1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昨日(5日)于高等法院被判监禁10年。资深大律师汤家骅今日(6日)在电台节目表示,凡是刑事罪行均包含「行为」与「意图」两个核心元素,两者不可混为一谈。在法律原则上,「行为」必须是在相关法律生效、被视为犯法之后所作出的行为;然而「意图」则无此区分,因为被告在作出违法行为之前,可能早已怀有犯罪意图。他强调,要成功入罪,两者必须并存,即被告在作出违法行为的当下,同时具备犯罪意图。即使该意图在法律生效前已经存在并持续了一段时间,只要在立法后仍然继续维持该意图,法庭便会将此纳入考虑。

量刑视乎法官观感 特区政府正考虑是否上诉

汤家骅指出,法官量刑并非如「火箭科学」(rocket science)般可以像砌积木一样精准计算,而是完全取决于法官当时对案件严重性的整体观感。他举例说明,若法官认为案情严重至十分满分,可能会判处20年监禁;若认为严重程度未达顶峰,则可能判处13年。对于量刑结果,控辩双方均有权提出上诉,而据他理解,特区政府目前亦正考虑是否就案件提出上诉。不过他补充,上诉庭处理上诉时,除非认为初审法官「错得好离谱」,否则不会干预初审法庭的判决。

资深大律师汤家骅。
资深大律师汤家骅。

黄之锋具西方联系与影响力 转发贴文伤害难与常人相比

对于法庭如何界定「罪行重大」,汤家骅表示需从行为的「效果」及「意图」去衡量。他以黄之锋为例,指黄被西方传媒追捧为相当有影响力的年轻人,且确实与西方政府有一定联系,因此就算他讲一句说话可能会带出巨大涟漪,令外国政府认为具重要性,「佢嘅伤害性同一般人喺街度随便讲两句嘅伤害性唔可以双提并论」。法官从严重性看,就会从「效果」的角度看,对国家带来多大的伤害。事实上美国确实对中国、特区政府及官员进行制裁,这些言行在《国安法》原则下造成的严重性相当高。

他又阐释「煽动性罪行」的本质,指出必须考虑受众是否会接受煽动,以及煽动者本身的地位与说服力。西方国家已制裁国家和香港,受众接受煽动性机会很大;煽动者地位是否很有影响力,「如果系嘅话,佢嘅行为比一般人严重很多」。如果受众是对政府不满的人,又愿意接受黄之锋的言论,黄之锋所带来的影响力与破坏力亦比一般人严重得多,「即使转发一个贴文,黄之锋转发,同你转发有好大分别」。

串谋重「意合」毋须白纸黑字 游说外国同属勾结

至于辩方在陈词中曾提及被告无组织及无资金支援,并获控方确认未能证明有相关支援,被问到「串谋勾结」应如何理解。汤家骅解释,法律上的「串谋」讲求「meeting of minds」,即只要两个人的想法与目的相同,并作出行为以达成该目的,即使相隔数千里、不用白纸黑字,很清清楚楚说「我同意你一齐做一件事」或坐下来喝茶达成协议,亦有机会构成串谋。而「勾结罪」因循或接受外国势力的指使或资金的援助、或者意图游说及说服外国进行损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均可能构成勾结。若由一人独自进行即属「勾结罪」,若多于一人行事,便会构成「串谋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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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家骅正参选选委会选举法律界(第二)界别分组。选委会界别分组选举完整报名参选名单,可参考选举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