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附例︱行会通过订两项附属法例 6处地方即日起列为「禁地」 涵4间前酒店

更新时间:12:21 2025-05-13 HKT
发布时间:12:21 2025-05-13 HKT

署理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今日(5月13日)通过,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国安条例》)第110条订立《维护国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规例》,及根据《国安条例》第42条,由署理行政长官作出《维护国家安全(禁地宣布)令》,就《香港国安法》第五章关乎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公署)的职责的条文订明具体细节,以履行香港特区的宪制责任进一步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两项附属法例于同日刊宪并即时生效。

附例刊宪并即时生效

政府指出,国家安全属中央事权。《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八条订明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区设立公署,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香港国安法》第五章订明公署的职责,包括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并可在《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指明的情形下,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对《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一条,公署依据《香港国安法》规定履行职责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区政府)有关部门须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对妨碍有关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并追究责任。特区政府须履行宪制责任进行本地立法,以更有效地实施《香港国安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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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履职场所列为禁地 包括4间前酒店

根据宪报,政府公布的禁地涉及6个处所,包括位于铜锣湾道148号(前身是铜锣湾维景酒店)、香港城市花园道9号(前身是城市花园酒店、香港干诺道西152号(前身是港岛太平洋酒店)、九龙畅通道1号(前身是红磡维景酒店);九龙海辉道与深旺道交界和九龙海帆道则是未来的国安公署总部。除地址外,政府亦标注禁地坐标,显示各点所包围的地方。

政府简介是次订立附属法例包括以下四大范畴:

第一,《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九条订明公署的职责包括监督、指导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体现了中央对香港特区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的根本责任。附属法例清楚描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统筹、协调落实公署的监督指导意见,及国安委秘书处协助跟进落实,以更有效地实施《香港国安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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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订明公署在三种特定情形之一出现时,即(1)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区管辖确有困难的;(2)出现特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香港国安法》的严重情况的;或(3)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就涉及该法规定的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案件(包括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以及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管辖权。这些情形都是针对极少数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就此,附属法例订明执行细节,包括公务人员须及时向公署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协助;任何人须遵从公署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七条签发的法律文书;及遵从公署的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法律责任豁免等。同时,附属法例并订明相关的罪行,包括没有遵从公署的法律文书,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披露公署调查资料等的罪行。相关的罪行,都是参照香港法例已有、常见的同类罪行。

第三,附属法例亦就《香港国安法》中保障公署及其人员履行职责的条文作出细化的规定,例如特区政府及公务人员须依法及时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协助、便利、配合、支持及保障;公署制作或发出的证件或证明文件在法律程序中可获接纳为证据;蓄意抗拒或妨碍公署执行职务、假冒公署人员及伪造公署文件即属犯罪;以及任何人就与公署相关的工作资料的保密责任。

第四,宣布公署的履职场所为禁地。附属法例中清楚标示有关禁地的详细地址及连结起来能清楚界定整个禁地范围的各点的清晰座标。相关禁地的范围均是公署单独占用的履职场所,不涉及私人民居,也不会对周边社区造成不合理的影响。

 

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在全球地缘政治局势震荡升温的背景下,香港特区面对的国家安全风险可能突如其来且无法预计。因此,特区政府必须履行宪制责任,持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执行机制,制订全面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措施,包括就《香港国安法》关乎公署的职责的条文制订附属法例,以更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安全的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随时出现的国家安全风险。」

政府续指:「两项附属法例,对保障公署依据《香港国安法》规定有效履行职责而言是必不可少的。附属法例将会在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特区政府会推动尽快完成审议,以期『早一日,得一日』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当局又指,根据《国安条例》制订附属法例,只是在本地法律层面就《香港国安法》中有关公署的职责的规定,订明具体细节,不会影响一般市民的生活,亦不会影响机构和组织的正常运作。划为禁地的地方均不涉及私人民居,亦不会对周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

披露公署侦查 最高可囚7年

《维护国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规例》明确规定多项阻碍国安公署执行职务的行为及相应法律后果。根据条文规定,若未依法遵守国安公署送达的法律文书、提供提供虚假或误导资料或文件、披露国安公署正采取旳措施或侦查行动、伪造公署文件等行为,最高可处以50万元罚款及监禁7年;至于抗拒或妨碍国安公署或其人员执行职务,以及假冒国安公署人员等行为,最高刑罚则为20万元罚款及3年监禁。

罪行 最高刑罚
没有遵从送达的法律文书 罚款$500,000及监禁7年
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或文件 罚款$500,000及监禁7年
披露公署正采取措施或进行的侦查 罚款$500,000及监禁7年
抗拒或妨碍公署或其人员执行职务 罚款$200,000及监禁3年
假冒公署人员或假装能影响公署人员 罚款$200,000及监禁3年
伪造公署文件 罚款$500,000及监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