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及金管局要求储蓄产品须列明「保险」字眼 首阶段明年生效

更新时间:16:29 2025-09-23 HKT
发布时间:16:29 2025-09-23 HKT

保监局及金管局发出联合通函,要求保险产品如属满足客户储蓄需求,以及产品在指南或任何销售资料上列出含储蓄特点,不论有否使用「储蓄」字眼或类似描述,有关产品名称均必须标明「保险」字眼,指引首阶段于明年生效。

现有产品2027年起生效

本地传媒引述通函指,当局的要求将分两阶段,首阶段于明年1月起生效,适用于新推出的产品,而次阶段2027年1月起生效,遘用于届时继续销售的现有相关产品。有关要求只适用于基本计划。通函指,保险公司须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所有相关保单文件作出相应修改,包括销售资料及与保单持有人沟通。

储蓄保险产品易令人误认银行存款

通函指出,保监局及金管局留意到目前在港销售的某些保险产品的性质,可能令潜在保单持有人有所混淆,特别是具有储蓄特点的保险产品,因缺乏清晰标示属于保险保单,可能令人误会成银行存款,有可能引致保单持有人投诉。

保监局与金管局指出,为确保具有储蓄特点的保险产品能清楚准确描述,认为必须就此类产品的命名设定监管预期,目的是在销售时以至整个保单周期,确保产品的特点能清楚准确地传达予潜在保单持有人。

投连险及QDAP可获豁免

至于投资相连寿险(ILAS)及合资格延期年金保单(QDAP),通函指出,由于已有普遍认知是保险产品,故豁免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