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兄妹涉4度性交 青年10年后受审

更新时间:03:00 2026-09-04 HKT
发布时间:03:00 2026-09-04 HKT

  一对未成年兄妹10年前疑于家中4度发生性关系,及曾手淫和口交等。涉案兄长被控4项乱伦及3项向16岁以下儿童作出猥亵行为罪,昨于高等法院受审。控方开案陈词指,案发时女事主年仅7至10岁,而男被告较她年长约4岁,当时男被告已接受性教育,并知道其行为严重错误;男被告曾在警诫下称「𠮶时我好细个,不过我认我有做过,我依家都好后悔」。案件今续审。
  被告L.H.C.N.,被控于2013年9月2日至2016年7月17日期间在香港某单位,4次与当时年龄为7至10岁的女童X性交,而他知道X是他的妹妹;及在同日同地3个不同情况下,向X作出严重猥亵作为。
  控方开案陈词指,案发时X年龄介乎7至10岁,而被告则为11至14岁。当时X居住在沙头角,她有两兄长,其中二哥为本案被告,当时他们与父母、祖父母、曾祖母和家佣同住。
被告当年已接受性教育
  控方指,两人首次发生性行为是在X的睡房内,当时被告率先建议性交,X便配合。约1个月后,两人在被告提议下再次性交。约1星期后,X在客厅为被告手淫,两人其后到浴室洗澡,期间被告要求X为他口交,X照做。
  约两周后,X在客厅为被告手淫和口交,两人及后在沙发上性交。同日晚上,X在睡房内为被告手淫和口交,其后2人亦性交。
  控方透露,X在2021年12月报警,但审讯并不会传召X出庭作供。控方将倚赖被告的警诫供词和录影会面举证,亦会传召被告的中学和小学老师,以证明被告当时已接受性教育及知道行为严重错误。
  案件编号:HCCC30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