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唯一清晰指示不愿股份被分散
发布时间:03:00 2026-06-04 HKT
其士集团创办人周亦卿2018年离世,其2015年遗嘱将名下1.89亿股股份悉数交予五女周蕙蕙继承,长女周莉莉遂入禀高等法院挑战遗嘱有效性,要求以2009年遗嘱作准。负责为周亦卿草拟2015年遗嘱的律师卓昭华供称,她虽曾与六女周薇薇讨论信托安排,但始终未获任何明确指示,最终周亦卿一度放弃成立信托,曾考虑把全数股份交给「信得过嘅人」。周薇薇其后希望为周亦卿尽快成立家族信托,惟卓昭华并非信托专家,遂建议周薇薇向信托专家索取专业意见。
本案原告为长女周莉莉(Lily),被告为五女周蕙蕙(Violet ,艺人吴家乐的妻子)及六女周薇薇(Vi Vi)。六女周薇薇的朋友、律师卓昭华出庭供称,她在2015年受周薇薇所托,为周亦卿草拟新遗嘱, 唯一的清晰指示是周亦卿不希望名下的其士股份被分散或出售。
未提供受益人受托人资料
卓昭华指,周亦卿可以信托形式管有名下其士股份,他们曾讨论多项选择,包括在周亦卿生前成立信托、在周亦卿遗嘱内委托一间公司在周亦卿死后成立信托,或指明一个人为周亦卿成立信托等。但她为周亦卿准备遗嘱的过程中,对于透过遗嘱成立信托方面「完全仲系咩instruction(指示)都无」。
她强调,若无清晰指示,根本无法透过遗嘱成立信托,而且周亦卿始终未有提供受益人、受托人等基本资料,故有关周亦卿成立信托的详情「真系咩都无」。她指「好清晰(周生)唔系想将其士股份喺个will(遗嘱)入面做一个trust (信托)」。
被问及若将股份全数交予一人,如何避免股份遭分散或出售,卓昭华称她曾向周亦卿解释,必须「拣一个信得过嘅人」,但她承认即使把全数股份交给「信得过嘅人」,也一定有风险该人会把股份分散或出售。原告方质疑,并无任何电邮显示周亦卿决定将股份交予五女周蕙蕙并放弃信托。卓昭华不同意,解释指2015年7月至10月间,她与周薇薇多次电邮往来,夹附遗嘱草稿,显示双方一直讨论及转变想法。
卓昭华续称,2015年9月周薇薇曾要求她当时所在的李凤翔律师事务所,尽快为周亦卿成立家族信托,把全部股份转入信托以防分散,但她多次强调其律师行并非专门设立信托,建议周薇薇应找信托专家寻求专业意见。
卓昭华忆述,周薇薇「喺电话俾我闹爆咗」,皆因周薇薇明知其律师行非专门设立信托,仍要求其律师行协助设立信托, 她作为周薇薇的朋友「当然唔想搞衰坛嘢」。她亦表明如果「咁都接嚟做,未必搞得掂」,周薇薇最终没有再要求她协助成立信托,只是发电邮让她检视如何指示信托专家。
案件编号:HCAP 22/2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