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凤梨酥店 与台湾「宝泉」疑似闹双胞

更新时间:03:00 2025-07-22 HKT
发布时间:03:00 2025-07-22 HKT

《星岛》接获消息指,本地品牌「台湾.百年.宝泉」自称源自台湾百年老店,惟所贩售商品与台湾原品牌有不同。记者以顾客身份,至少三度走访该品牌销售点,有店员称品牌是台湾「陈允宝泉」,亦有店员称为「宝泉」。然而,台湾的「陈允宝泉」与「宝泉」均向本报表示,一年前已无向该品牌授权或供货。涉事品牌负责人回应称,货品确实由台湾制造,并强调使用的商标与两间台湾品牌不同。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倘若品牌名称与他人相似,但商标设计不同,未必构成侵权。消委会建议消费者参考境外品牌官方资讯,必要时可直接向原品牌查询,以证真伪。

「台湾.百年.宝泉」在本港有多个销售点,旗下主要产品包括太阳饼、凤梨酥、芋头酥及猪肉干等,产品包装标示品牌「创于1908」。翻查其社交平台帐号,Facebook帐号为「宝泉百年台日糕饼店」,当中简介指「陈允宝泉是台湾少见的百年饼舖,更曾远渡日本,传袭日式细腻讲究」。
  上月9日,记者走访该品牌位于太古城的门市,询问是否为「在台湾营业很多年、很有名的陈允宝泉」,店员回复「系啊」,并称品牌拥有百年历史。记者查看「冻顶乌龙茶罐装8入」的包装,标签标示为「陈允宝泉香港合营有限公司」。同日,记者前往九龙塘超市销售点,发现逾10款产品的标签,均标示为「陈允宝泉香港合营有限公司」。
  本报向台湾「陈允宝泉」品牌及商标拥有人「陈允宝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负责人翁小姐表示,早于去年终止与「陈允宝泉香港合营有限公司」的合作,双方关系破裂后,已在台湾向港方提告追讨投资款项,于今年5月28日获判胜诉,正评估是否在港采取法律行动。
「最后一次出货是去年7月」
  翁透露,今年初接获港人投诉,指在香港超市购买芋头酥,包装标示含麻糬,实际却不符,向香港供应商反映后没收到回应,于是直接找上台湾方,「我们最后一次出货至香港已经是去年7月初。」她强调,没有在港设分公司,亦未授权任何第三方在港销售产品,「希望消除香港消费者的误会。」
  记者追查「台湾.百年.宝泉」产品来源,于本月16日到访其崇光百货销售点,发现多款产品的标签仍以「陈允宝泉香港合营有限公司」标示,并额外贴有「陈允宝泉-N1」字样、以「2400」为开头的产品条码。记者购买商品后,取得由崇光超市开出的收据,收据上两度出现「陈允宝泉」英文名「Chen Yun Pao Chuan」。
  翁证实,「2400」开头的条码,为台湾「陈允宝泉」注册的国际条码,不解为何港方仍使用。
  记者向崇光销售点的店员查询时,对方改称品牌为「来自台中的宝泉」,并解释台湾「宝泉」及「陈允宝泉」的历史,称「一个是姊姊、一个是弟弟」,表明所属「宝泉」。店员亦称,品牌有听取香港市场的意见,推出「台湾没有出售、专为香港制造」的产品,如南枣糕、焙茶和铁观音曲奇。
多款产品标签「合营有限公司」
  记者亦到访「台湾.百年.宝泉」在香港零食展的摊位,现场女店员称品牌来自台中,名为「宝泉」。另一男店员亦表示品牌是台湾「宝泉」,被问及是否「香港分公司」,店员称「和他们有营业上的联系」。记者再问男店员:「所以他们供货给你们卖?」男店员称是。
  不过,记者购物后获得的环保袋写有「陈允宝泉」,福袋贴纸图样与台湾「陈允宝泉」商标相似。记者购买的枣泥核桃糕,标签所列公司仍为「陈允宝泉香港合营公司」。
  据了解,台湾「宝泉」与「陈允宝泉」实际同出一家,负责人确为姊弟关系。根据本港商标注册资料,台湾「陈允宝泉」商标由台方拥有,而台湾「宝泉」商标则由本地公司「高力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此次投得零食展摊位者,也是「高力信」。
  本报向台湾「宝泉」查询,品牌所属的「宝御食品有限公司」发声明指,未曾与香港高力信集团有任何「宝泉」商标授权、经销合作与投资事宜,并指「台湾.百年.宝泉」网站贩卖的产品亦非该公司出品。该公司正评估是否采取行动,取回「宝泉」在港商标。
  「台湾.百年.宝泉」萧姓负责人向本报表示,货品确由台湾制造,已向崇光百货在内的商家说明双方「分家」,「你看我们的水牌,由一分家我们马上澄清。」对于为何在崇光销售点仍使用「陈允宝泉」的国际条码,他称,「这些细节我答不到,我不知道是否技术上或者厂的印刷,印刷会印错的。」
  萧又称,「『宝泉』这个名称,全世界任何一人不是注册它的logo(标志),加甚么甚么宝泉都是可以的。」他强调自己是商标注册人,「台湾正宗宝泉的负责人的注册公司,注册的人是我,香港注册是我,我都不会用,我不喜欢帮别人卖广告。」被问及是否获对方同意再注册,他称,已提供资料给律师处理。
  对于产品是否由其他台湾百年老店代工,萧称,「不关他们事,就是这么简单,你不要说百年不百年,我有数个牌子,包括港三元都是百年老字号。」他亦表示,正考虑在香港和台湾采取法律行动,称与多间本地媒体熟络,会再约时间与传媒会面。
法律界人士:商标不同无佢符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若产品名称与原品牌相似、设计相近,但商标不同亦「无佢符」。他指出,「台湾.百年.宝泉」名称的标点与原品牌略有不同,「只要产品真由台湾制造,即使非『台湾宝泉』产品,也不能说品牌误导,只能说有些取巧。」
  熟悉知识产权的律师江炳滔则指,事件有机会涉及「抢注」,但只要原品牌能证明自己为商标的最早使用者,即使身在海外,亦有权在港申请撤销对方注册,「香港会保护原拥有者的。」
  海关指出,「商品说明」是指以任何方式及透过任何途经,就任何货品或服务,或该等货品或服务的任何部分而作出的直接或间接的显示;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所有标示或附在商品上的商品说明均必须正确无误。商户如就有关货品或服务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陈述,可构成虚假商品说明的罪行。
  消委会指,不评论个别个案,如接获消费者投诉,会按既定程序处理。会方建议,消费者可参考境外品牌的官方资讯,以查阅有关品牌是否已在香港开设专门店或已授权香港区代理,甚至可直接向相关品牌查询,以证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