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乐士倡严惩暴动示威者

更新时间:04:22 2020-06-08 HKT
发布时间:03:00 2020-06-08 HKT
■江乐士认为,暴力示威事件猖獗,法庭有需要重惩示威者。
■江乐士认为,暴力示威事件猖獗,法庭有需要重惩示威者。
  (星岛日报报道)自去年六月初反修例引发的暴力示威普及化,律政司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认为法庭有需要重惩示威者,并采纳所面对控罪的接近最高刑罚作为量刑起点,以阻止同类罪行再发生;过往法庭亦曾调整港铁内非礼罪行的量刑起点以打击罪案,故透过严惩以儆效尤并非「新鲜事」。至于上诉庭去年亦维持一四年旺角暴动罪成被告卢建民判囚七年的决定,倘若案例不足以构成阻吓,江乐士不排除法庭将采纳更高刑期,惩处未来触犯暴动罪的示威者。
  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接受本报专访时称,根据上诉庭指引,法庭量刑时一般会考虑六个元素,包括保障社会安全、合理的惩罚、社会对罪行的厌恶性、阻吓性、对受害人的补偿,以及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至于每项元素比重为何,则由主审法官一人决定。但针对个别罪行,法官判刑时须跟从法律限制和不得超越过往决定,例如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法庭一般只能采纳监禁式刑罚。
  法庭量刑时亦会考虑罪行的普遍性,近日暴力示威事件猖獗,法庭有责任在量刑上有所调节。当同一项罪行变得普及化,法庭有责任采纳更高的量刑起点,以阻吓未来有机会干犯同样罪行的人。江乐士引述,终审法院前年就「黄之锋冲击公民广场案」判辞指,法庭已接纳破坏公众秩序行为若牵涉暴力,一律视为加刑因素。终院亦同意香港正处于社会动荡的状态,发生一连串的公众示威活动,法庭有需要向参与暴力公众活动,甚至是暴动的示威者,提醒他们要承担惩罚的后果。
  因此,当同一项罪行变得普遍,法庭会倾向采纳最高刑罚以作惩处,目的除了为惩罚罪犯,亦要警示社会大众。有鉴于近日多位示威上牵涉暴力案件,法庭有权提高刑罚,向公众展示社会大众对有关行为的厌恶,同时保障社会大众安全。
  江乐士续指,法庭量刑时必须考虑所有案情和背景,并根据背景资料判断罪行是否已普及化。事实上不单止牵涉暴力示威的罪行,法庭亦因应某些罪行变得猖獗而提高刑罚。以往法庭曾就牵涉港铁非礼、街头骗案的罪行,为提高阻吓性而调整量刑基准。
  江乐士认为提高刑罚有效防止罪案发生以保障社会安全,一方面可以阻吓其他市民干犯同样罪行,另一方面囚犯在狱中服刑时间长,更可以为社会短期内减少罪案数字。阻吓性是法庭基本量刑原则。江乐士亦引述上诉庭法官杨振权,前年拒绝批出一四年旺角暴动罪成的杨家伦刑期上诉许可申请时,杨官在判辞中强调,考虑当时的参与人数,案中暴力的程度,罪行维持的时间,以及事件对公众所带来的影响和破坏,包括导致警民关系破裂,政府须花费大量公帑支付维修费,综合以上各点,由被告的行为严重冲击法治,维持原有四年九个月的刑期。同案被判处最高刑罚的卢建民,上诉庭亦维持原有判监七年的决定。
  江乐士坦言,倘若以上暴动案件的惩罚并不足以构成阻吓,不排除法庭会采纳更接近每罪的最高刑期,即十年监禁,以惩处未来触犯暴动罪的示威者。江乐士亦建议,律政司有需要考虑以更严重的控罪起诉暴力示威者,以提高法庭可判处最高刑罚的上限,配合法庭透过刑期遏止暴力行为。江乐士以暴动罪为例,根据《公安条例》,倘若示威者涉嫌破坏大型公共财产,包括建筑物、铁路基建等设施,律政司可采用最高刑期为十四年的暴动罪起诉他,有别于一般最高刑期仅为十年的暴动罪。

■示威者向不同政见人士「私了」情况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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