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乐士倡严惩暴动示威者
更新时间:04:22 2020-06-08 HKT
发布时间:03:00 2020-06-08 HKT
发布时间:03:00 2020-06-08 HKT

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接受本报专访时称,根据上诉庭指引,法庭量刑时一般会考虑六个元素,包括保障社会安全、合理的惩罚、社会对罪行的厌恶性、阻吓性、对受害人的补偿,以及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至于每项元素比重为何,则由主审法官一人决定。但针对个别罪行,法官判刑时须跟从法律限制和不得超越过往决定,例如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法庭一般只能采纳监禁式刑罚。
法庭量刑时亦会考虑罪行的普遍性,近日暴力示威事件猖獗,法庭有责任在量刑上有所调节。当同一项罪行变得普及化,法庭有责任采纳更高的量刑起点,以阻吓未来有机会干犯同样罪行的人。江乐士引述,终审法院前年就「黄之锋冲击公民广场案」判辞指,法庭已接纳破坏公众秩序行为若牵涉暴力,一律视为加刑因素。终院亦同意香港正处于社会动荡的状态,发生一连串的公众示威活动,法庭有需要向参与暴力公众活动,甚至是暴动的示威者,提醒他们要承担惩罚的后果。
因此,当同一项罪行变得普遍,法庭会倾向采纳最高刑罚以作惩处,目的除了为惩罚罪犯,亦要警示社会大众。有鉴于近日多位示威上牵涉暴力案件,法庭有权提高刑罚,向公众展示社会大众对有关行为的厌恶,同时保障社会大众安全。
江乐士续指,法庭量刑时必须考虑所有案情和背景,并根据背景资料判断罪行是否已普及化。事实上不单止牵涉暴力示威的罪行,法庭亦因应某些罪行变得猖獗而提高刑罚。以往法庭曾就牵涉港铁非礼、街头骗案的罪行,为提高阻吓性而调整量刑基准。
江乐士认为提高刑罚有效防止罪案发生以保障社会安全,一方面可以阻吓其他市民干犯同样罪行,另一方面囚犯在狱中服刑时间长,更可以为社会短期内减少罪案数字。阻吓性是法庭基本量刑原则。江乐士亦引述上诉庭法官杨振权,前年拒绝批出一四年旺角暴动罪成的杨家伦刑期上诉许可申请时,杨官在判辞中强调,考虑当时的参与人数,案中暴力的程度,罪行维持的时间,以及事件对公众所带来的影响和破坏,包括导致警民关系破裂,政府须花费大量公帑支付维修费,综合以上各点,由被告的行为严重冲击法治,维持原有四年九个月的刑期。同案被判处最高刑罚的卢建民,上诉庭亦维持原有判监七年的决定。
江乐士坦言,倘若以上暴动案件的惩罚并不足以构成阻吓,不排除法庭会采纳更接近每罪的最高刑期,即十年监禁,以惩处未来触犯暴动罪的示威者。江乐士亦建议,律政司有需要考虑以更严重的控罪起诉暴力示威者,以提高法庭可判处最高刑罚的上限,配合法庭透过刑期遏止暴力行为。江乐士以暴动罪为例,根据《公安条例》,倘若示威者涉嫌破坏大型公共财产,包括建筑物、铁路基建等设施,律政司可采用最高刑期为十四年的暴动罪起诉他,有别于一般最高刑期仅为十年的暴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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