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大状」执业礼嬉闹 法官函公会斥失庄重
更新时间:03:05 2019-09-11 HKT
发布时间:03:00 2019-09-11 H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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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岛日报报道)本报独家得悉,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于上月二十八日致函给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启思,表达近月有多名参与执业仪式的「准大状」,视法庭如嘉年华,学校毕业礼或颁奖典礼般,在欢呼,喝采,拍掌恭贺,甚至将气球,毛绒玩具或鲜花带入庭内,完全失去应有的礼仪,要求大律师公会正视问题。公会主席戴启思于短短一周内即向一千五百多名会员发出内部通知,提醒各大状及其徒弟必须严肃正视参与执业仪式的礼节,并列出六大要点。
本报取得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给予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启思的两页纸信件,内容指出近月有高院法官关注一些「准大状」出席执业仪式时,作出不合适的行为,破坏法庭一贯以来的庄严传统,法庭理解该些「准大状」通过执业仪式后,将成为正式的私人执业大状,仪式属于开心的时刻,但无论协助「准大状」动议的「师傅」,或「准大状」以及其家人朋友,进入法院大楼,以及法庭内必须遵从法庭的礼仪,绝对不能将严肃的法庭变成一个毕业典礼或颁奖典礼般,充满掌声或欢呼声。
潘官在信中强调,主审法官可以允许一定程度的自由,但是协助「准大状」动议的「师傅」或其他大状也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事。例如,「准大状」和他或她的亲人的恋情历史是完全不合适在庭内演说,还应避免对「准大状」过去的学术成就或其他成就进行长时间的敍述或过度的感谢。虽然轻率的幽默尝试不被禁止,但他们应该是有品味的,不得破坏法庭的尊严和庄严,而有关演说应简洁,内容不应超过五分钟。
此外,获「准大状」邀请出席执业仪式的亲友在过程中,应该保持沉默,不能欢呼拍掌。主审法官可允许儿童被带入法庭,但随行的成年人应该对儿童作出适当的照顾,以避免干扰法庭程序,协助「准大状」动议的「师傅」,或「准大状」都应穿著适合在公开法庭上所需的服装。
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启思接获潘官的投诉后,立即向逾一千五百名成员以及他们的徒弟发出内部通告,以提醒各人在出席「准大状」执业仪式时应注意六大事项,包括,(一)不能将执业仪式视为毕业或颁奖典礼,必须有适当的礼仪;(二)无论协助「准大状」进行仪式的「师傅」或其他大状,以及「准大状」都应穿著合适的服装;(三)「师傅」讲话应该简洁,一般不超过五分钟,内容不应涉及恋情历史,应该避免对「准大状」过去的成就进行长时间的敍述或者避免过度的感谢,不得破坏法庭的尊严和严肃性;(四)协助动议的「师傅」不应要求法院允许「准大状」在庭上发表演说或感谢,(五)观众应该在法庭内保持沉默,聆听演说后不应拍掌,而陪伴小童的成年人应该谨慎行事,以免让小童扰乱法庭程序。(六)婴儿车,气球,毛绒玩具或鲜花或者展示在法庭外或法院建筑道具之类的横额均不得带进法庭内。
本报取得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给予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启思的两页纸信件,内容指出近月有高院法官关注一些「准大状」出席执业仪式时,作出不合适的行为,破坏法庭一贯以来的庄严传统,法庭理解该些「准大状」通过执业仪式后,将成为正式的私人执业大状,仪式属于开心的时刻,但无论协助「准大状」动议的「师傅」,或「准大状」以及其家人朋友,进入法院大楼,以及法庭内必须遵从法庭的礼仪,绝对不能将严肃的法庭变成一个毕业典礼或颁奖典礼般,充满掌声或欢呼声。
潘官在信中强调,主审法官可以允许一定程度的自由,但是协助「准大状」动议的「师傅」或其他大状也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事。例如,「准大状」和他或她的亲人的恋情历史是完全不合适在庭内演说,还应避免对「准大状」过去的学术成就或其他成就进行长时间的敍述或过度的感谢。虽然轻率的幽默尝试不被禁止,但他们应该是有品味的,不得破坏法庭的尊严和庄严,而有关演说应简洁,内容不应超过五分钟。
此外,获「准大状」邀请出席执业仪式的亲友在过程中,应该保持沉默,不能欢呼拍掌。主审法官可允许儿童被带入法庭,但随行的成年人应该对儿童作出适当的照顾,以避免干扰法庭程序,协助「准大状」动议的「师傅」,或「准大状」都应穿著适合在公开法庭上所需的服装。
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启思接获潘官的投诉后,立即向逾一千五百名成员以及他们的徒弟发出内部通告,以提醒各人在出席「准大状」执业仪式时应注意六大事项,包括,(一)不能将执业仪式视为毕业或颁奖典礼,必须有适当的礼仪;(二)无论协助「准大状」进行仪式的「师傅」或其他大状,以及「准大状」都应穿著合适的服装;(三)「师傅」讲话应该简洁,一般不超过五分钟,内容不应涉及恋情历史,应该避免对「准大状」过去的成就进行长时间的敍述或者避免过度的感谢,不得破坏法庭的尊严和严肃性;(四)协助动议的「师傅」不应要求法院允许「准大状」在庭上发表演说或感谢,(五)观众应该在法庭内保持沉默,聆听演说后不应拍掌,而陪伴小童的成年人应该谨慎行事,以免让小童扰乱法庭程序。(六)婴儿车,气球,毛绒玩具或鲜花或者展示在法庭外或法院建筑道具之类的横额均不得带进法庭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