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破坏《民族团结》法 追究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03:00 2025-09-15 HKT
发布时间:03:00 2025-09-15 HKT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周审议《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草案条文公布,包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得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为由,故意引发或者激化矛盾,扰乱公共秩序。草案还强调,境外人士如有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09年新疆爆发75暴乱,官方开始调整民族政策,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淡化民族差异。草案首次以专门法律的形式,将「民族团结」系统性地纳入国家治理的顶层设计,采用了「序言+7章」的体例,共62条。
  「构筑共有精神家园」方面,草案规定,公民应当维护中华民族的形象,尊重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不得进行侮辱、贬损和亵渎;国家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动学前儿童学会普通话。草案规定,国家支持香港、澳门特区开展中华民族历史、中华文化和国情教育,引导港澳同胞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草案规定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社会条件和要求,包括促进各民族和谐融居、互嵌式发展。草案强调,境外的组织和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