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达仕律师事务所(Withers) - 全民需要EPA?|律师日志

持久授权书(EPA)与预设医疗指示、平安纸(遗嘱)被称为「平安三宝」,但EPA相对不太为人所知。它是一份让授权人提早依其意愿委任受权人,为其在失去行为能力时处理其在港财产和财政事务的法律文书。EPA须采用法定的订明格式,并指明一位或多位受权人有权行事的特定事项或财政事务,在一名注册医生和一名律师见证下签署。EPA也须在授权人开始失去精神行为能力时于高等法院注册,否则指定受权人将无权行事。

但要注意的是:(一)EPA旨在处理授权人在世但已失去精神行为能力时财务,平安纸只可处理授权人过世后财务;(二)注册后授权人及受权人名字可供公众查阅;(三)香港EPA只能涵盖与授权人在香港财产及财务有关事项,不能牵涉授权人医疗保健及生活福祉决定。

如失去精神行为能力人士未有事先设立EPA,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一三六章),与他有关人士只可向法院申请委任「监护人」或「产业受托监护人」来管理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MIP)财产和事务。「受托监管人」可由多位受托监管人成员组成,通常是MIP最亲密家庭成员或商业伙伴,他们对MIP财产和事务有一定了解,因此最适合以这种身份行事。即使申请不牵涉争议,过程也极度耗时伤财,因此建议长者或其他人士未雨绸缪,提早订立EPA,将程序繁复程度与和费用减至最低。
卫达仕合伙人高昆峰(Billy Ko)
卫达仕特别顾问傅洁恩(Deirdre Fu)
卫达仕律师事务所(Wi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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