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国辉 - 理大学生国安法案|法理之间

理大学生吕世瑜被控于前年藏有胡椒弹气枪等武器,并在Telegram出售伸缩棍等装备。吕承认违反国安法中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上周在区域法院被判刑。国安法指定法官胡雅文先以五年六个月为量刑起点,考虑到被告认罪,将刑期打拆,扣减至三年八个月。控方随即引用国安法第二十一条,即「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庭其后指受上述国安法条文所限,须判至少五年监禁,故改判囚五年。

国安法第四十五条订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各级法院应当按照香港其他法律处理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另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国安法是容许法庭使用从轻,扣减刑期,或免除处罚的酌情权。根据第三十三条,如犯罪者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都是法庭可考虑的因素。

普通法制度,一般做法是立法会订下最高处罚。这方法赋予法庭宽广酌情权, 可根据一系列环境因素作最适合结论,包括犯罪行为对受害者的影响和犯罪者的懊悔。但其实强制判刑在其他国家亦有,如在澳洲New South Wales的法律中,如犯罪者醉酒时故意打伤受害人并导致受害人死亡,法庭必须得出一个不少于八年的监禁刑罚。

如认罪冇扣减,就不如不认罪。我相信这是立法时候没有充分了解香港普通法的失误,希望可尽早修订。我们亦有待其他法庭和审讯就国安法内刑期的指引和判决。
林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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