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制定打击网络犯罪的法律(二)
每个守法的人都乐见更有效的法律来阻止网络犯罪。现今香港规管网络犯罪的法律条文分散在许多法律条例、案例,以及各行业法规和指南中。多年来只通过「小修小补」来应对网络犯罪,有改进的空间,例如《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第589章)中包含一些良好的制衡措施,以实施《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第14条和第16(2)条的保障隐私和言论自由权,但仅限于监管公职人员;《刑事罪行条例》第60(1)条关于「滥用电脑」;第161条,对取得电脑以实施犯罪者一经定罪,将处以五年监禁,但该条例已受到案例限制缩小了「不诚实取用电脑」条款的适用范围;《电讯条例》第27A条打击未经授权下故意「取走」「电脑资料」,但似乎并未保护「信息内容」以外的元数据,而其最高刑罚仅是处以二万五千港元的罚款。
在英国,根据九○年《计算机滥用法》第17(5)和(8)条,除非获得允许,否则进接他人的计算机资讯将被视为未经授权。擅自进接他人的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应成为加重刑罚的罪行,除非法官有可能接受的「合理借口」。
想打击网络犯罪,除需国际协调,我们也要做好本份。为了更有效预防、抵御和打击网络犯罪案件,在草拟制定相关法律时,要简明精确,除惯用的方法外,应尽量采用科技中立的术语以免太快「过时」;法律需要支持执法人员办案,并且注意不要防碍有道德的网络安全专家和学术界人士去帮助检测及修复网络安全漏洞。
法律是具有强制力的明文规范。笔者呼吁是时候及早制定打击网络犯罪的专题法律。藉严刑峻法,彰显法治公义。
律师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
陈晓峰
在英国,根据九○年《计算机滥用法》第17(5)和(8)条,除非获得允许,否则进接他人的计算机资讯将被视为未经授权。擅自进接他人的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应成为加重刑罚的罪行,除非法官有可能接受的「合理借口」。
想打击网络犯罪,除需国际协调,我们也要做好本份。为了更有效预防、抵御和打击网络犯罪案件,在草拟制定相关法律时,要简明精确,除惯用的方法外,应尽量采用科技中立的术语以免太快「过时」;法律需要支持执法人员办案,并且注意不要防碍有道德的网络安全专家和学术界人士去帮助检测及修复网络安全漏洞。
法律是具有强制力的明文规范。笔者呼吁是时候及早制定打击网络犯罪的专题法律。藉严刑峻法,彰显法治公义。
律师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
陈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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