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冤案赔偿

  近日坊间热议两件「冤案」。分别是马家健案,及湾仔汽油弹案。前者因马借地址予友人,惹贩毒案上身。后者控方没证据证明他管有涉案物品,即在汽油弹上没发现任何属于他的指模或证据,丘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已在狱中度过两年多岁月。
  对案件,群众问:应否获得赔偿?针对这类公诉结果,内地早在一九九四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如证实国家机关或相关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致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损,受害人可要求赔偿。虽说远水难救近火,但好歹也是一种保障(内地叫救济)。可惜的是,香港没这制度。何况制度一旦实施,总得经严谨法律程序,去判定当事人具体法律责任之百份比。
  总结两宗案件,最重要带眼识人。前者轻信旧同事借地址,东区交通事故后,由利益相关方,提出法律协助。后者因:「与朋友,共同进入一藏有汽油单位,而惹祸上身。」事实上与社会严重脱节的犯人,即使拿政府赔偿,生活不见得一定变得好。以赵作海杀人案为例。赵因冤狱取得国家赔偿五十万,及困难补助金十五万,结果遇上传销陷阱骗子,款项都被骗走。
杨振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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