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间——《按摩院条例》

  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国家安全处处长蔡展鹏光顾无牌按摩店一事引起了市民的关注。其实于一九八三年定立及于二○○一年修改的《按摩院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以发牌规管按摩院,防止及打击色情活动。但顾客有或无意识下光顾无牌按摩院,条例中没有刑事化顾客的角色。这好比光顾一些工厦私房菜一样,用膳顾客,概括而言是不会背上刑事责任的,但食肆负责人有可能因无牌经营而违法。长话短说,蔡其实并没有做出违法行为,再加上他光顾按摩院与其国安工作无关,读者要小心不要被混洧视听。
  再者,申请牌照过程需时和较复杂,要经不同部门的审核和批准,所以《按摩院条例》尝试在打击色情活动和不窒碍正当按摩业发展之间取得适当平衡。因此,条例管制范围为按摩员为异性顾客提供全身服务的处所。「全身按摩」定义是指为顾客提供由肩部以下至膝部以上身体部份的按摩服务。换言之,如按摩院只提供面、头、颈、肩、手、手臂或足部按摩,或由同性别按摩员为顾客全身按摩,那么该按摩院便不用申请牌照。就刑罚而言,条例指明,初犯经定罪的负责人可被罚款五万元及判监六个月;重犯经定罪者会被罚款十万元及判监两年。
  这事件令市民观感不好是可理解的,但既然蔡已被停职受查,而警方初步完成调查亦暂未发现不道德及违规的行为,我们应耐心等待律政司进一步调查结果。
林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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