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间——共同犯罪原则
去年区域法院在「赴汤杜火」案的判词中,引述上诉庭梁天琦案,指「有共同目的干犯暴动罪」就必须证明被告的确在场,而非普通法一般理解不在场亦可有共同目的犯罪。由于控方没直接证据证明汤氏夫妇当日曾身处德辅道西的暴动现场,法庭无法毫无疑点地推断三名被告曾参与暴动或非法集结,裁定暴动罪及交替控罪非法集结不成立。其后,律政司引用《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八十一D条,提出厘清「共同犯罪原则」(joint enterprise)的法律问题,邀上诉庭决定即使被告不在场但也有机会入非法集结及暴动罪。
庭上,辩方质疑现今科技发达,使用社交网站留言、赞好等行为,会容易被指控鼓励参与暴动或非法集结,或跟言论自由的法理背道而驰。但上诉庭于上月尾裁定,表达自由并非绝对,若有证据证明相关人士的行为属共同犯罪,他们就不再是无辜市民。
上诉庭再指,共同犯罪的原则适用于非法集结或暴动的控罪,并指被告的角色是不需要实际存在场的。这是因为《公安条例》第十八和十九条的大前提是维护公共秩序和利益,如果共同犯罪原则是不适用的话,那非法集会和暴动的法律框架便会有很大漏洞,而这不可能是立法意图。再者,梁天琦一案中并没有讨论和涉共同犯罪的原则。所以该案件判决不会取代或影响普通法中共同犯罪的诠释。
由于案中有重大法律争议,据悉「赴汤杜火」夫妇已入禀向上诉庭申请到终审院诉的证明书,拭目以待。
林国辉
庭上,辩方质疑现今科技发达,使用社交网站留言、赞好等行为,会容易被指控鼓励参与暴动或非法集结,或跟言论自由的法理背道而驰。但上诉庭于上月尾裁定,表达自由并非绝对,若有证据证明相关人士的行为属共同犯罪,他们就不再是无辜市民。
上诉庭再指,共同犯罪的原则适用于非法集结或暴动的控罪,并指被告的角色是不需要实际存在场的。这是因为《公安条例》第十八和十九条的大前提是维护公共秩序和利益,如果共同犯罪原则是不适用的话,那非法集会和暴动的法律框架便会有很大漏洞,而这不可能是立法意图。再者,梁天琦一案中并没有讨论和涉共同犯罪的原则。所以该案件判决不会取代或影响普通法中共同犯罪的诠释。
由于案中有重大法律争议,据悉「赴汤杜火」夫妇已入禀向上诉庭申请到终审院诉的证明书,拭目以待。
林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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