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间——警务人员失职行为
去年六月,三名警员在北区医院袭击一名被捕男子钟志华,第三被告林易升否认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经审讯后,区域法院法官陈仲衡裁定他罪名成立。法庭指,警员当值期间袭击羁押下的人士是严重的罪行。因此,第一和第二被告最终被判监三十二和三十一个月。虽然林易升从来没有直接参与袭击受害者,但身处现场的他绝对有责任制止第一和第二被告袭击钟志华。 因此,法庭将量刑起点定为十八个月。但鉴于第三被告没有案底,所以法庭决定将刑期扣减一个月至十七个月。
就法律而言,旁观的警务人员的职责是甚么呢?如果该警务人员没有制止同袍伤害被捕人士,把该行为刑事化的基础又是甚么呢?
在岑国社案中,终审法院列出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罪行所涉及的元素,分别是:(1) 公职人员; (2) 在执行公职期间或在关乎其公职的情况下; (3) 故意或蓄意地; (4) 作出可招致罪责的不当行为。每当这些元素齐全,有关人士便干犯了这项罪行。就以上第四元素而言,上诉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诉冯显桦一案中引用了《警队条例》第十条,指出警队的责任是采取合法措施以维持治安,防止刑事罪及犯法行为的发生等等。如果被告人的行为违反这些身为警务人员的职责,那他们的行为便会构成「不当行为」。
在本案中,法庭裁定林易升在案发现场是在执行警察公职,他清楚看见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对受害者的袭击,亦没有合理解辩或正当理由不制止第一和第二被告的违法行为。作为警队的一份子,林易升故意和蓄意地不制止袭击,其后更不顾受害者而离开病房,这绝对可被视为失当行为。
换句话说,倘若警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眼见同袍作出非法行为一定要加以制止,否则自己也可能被控失当行为而入狱就不值得了 !
林国辉
就法律而言,旁观的警务人员的职责是甚么呢?如果该警务人员没有制止同袍伤害被捕人士,把该行为刑事化的基础又是甚么呢?
在岑国社案中,终审法院列出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罪行所涉及的元素,分别是:(1) 公职人员; (2) 在执行公职期间或在关乎其公职的情况下; (3) 故意或蓄意地; (4) 作出可招致罪责的不当行为。每当这些元素齐全,有关人士便干犯了这项罪行。就以上第四元素而言,上诉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诉冯显桦一案中引用了《警队条例》第十条,指出警队的责任是采取合法措施以维持治安,防止刑事罪及犯法行为的发生等等。如果被告人的行为违反这些身为警务人员的职责,那他们的行为便会构成「不当行为」。
在本案中,法庭裁定林易升在案发现场是在执行警察公职,他清楚看见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对受害者的袭击,亦没有合理解辩或正当理由不制止第一和第二被告的违法行为。作为警队的一份子,林易升故意和蓄意地不制止袭击,其后更不顾受害者而离开病房,这绝对可被视为失当行为。
换句话说,倘若警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眼见同袍作出非法行为一定要加以制止,否则自己也可能被控失当行为而入狱就不值得了 !
林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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