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富连城——破产、债务纾缓及债务重组分别

  对于受到债务困扰的企业家,在处理债务问题时应选择破产、债务纾缓还是债务重组?按个人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解决方案可以降低最大程度债务对企业及个人生活的影响,笔者今次为大家分享以上三种方案的区别。
  破产是按照香港《破产条例》(香港法例第6章)之下的一个法定程序。一般人认为破产是负面和不负责任的表现,但其实刚刚相反,从破产条例的立法原意来看,破产是一种对个人及家庭的生活保障。破产管理署会就每个个案的情况,厘定一个合理的生活保额,债务人的入息在扣除基本生活费后,余额由破产官安排还债。但由于破产后需要受到破产令管制、不可继续经营生意且留有破产纪录,在决定破产前应先考虑其他债务解决方案。
  债务纾缓计划DRP可以说是债务重组IVA的简化版,其中最大之分别在于毋须通过法律程序,更可与个别的债权人直接商谈还款方案,使债务人避免破产而能在新的还款方法下,在指定之年期间还清债务。笔者认为,如债务人的债权人(包括银行、财务公司等)数目比较少,而该些债权人也愿意接纳债务纾缓计划,债务人可选择采用DRP这个申请费较低,申请时间较短的计划。
  而债务重组IVA属于债务人与债权人的私人协议,需经代理人草拟还款方式,每月偿还固定款项,入息余额可自由运用。与破产比较,IVA对个人声誉之影响较低。不过,透过与债权人开会达成的IVA协议会被破产管理署记录在案,债务人亦须向代理人提交其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对企业家而言,不论通过DRP还是UVA处理债务,最大好处是在债务重组执行期间仍可继续经营生意。
  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如需进一步的支援,请寻求有经验的专业人士进行咨询及协助。
冯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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