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管俊「杰」——老千股投资陷阱(下)

  上回讲到骗徒如何利用社交媒体,怂恿散户买股票,协助庄家在高位散货。大家可能觉得,这些利用虚拟身份进行的操作,是难以追究责任,但其实绝非「无王管」,若监管机构找到证据,相关人士及公司可能要负上刑责。
  针对这些网上投资陷阱,其实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中,至少涉及三部份的失当行为,首先是「虚假交易」,一些股份准备「散货」前,可能会利用多个代名人帐户进行「夹仓」,以推高股价吸引散户上钓。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4及295条,如任何人意图作出「某事情」,如透过「虚售交易」(即就某股份进行不涉及实益拥有权变动的交易)及「对盘交易」(即交易者提出以某个价格购买股份,而该价格与其拟售卖有关股份的售出价大致相同),以造成香港上市股份交投活跃的虚假或具误导性表象,则虚假交易便可能发生。
  当骗徒在群组「吹鸡」,号召散户于限定时间,以某价格买入某只股票,亦可能触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8及299条的「操纵证券市场」,即任何人意图诱使另一人购买或售卖某上市股份,而就该股份订立两宗或多于两宗交易,借以推高或推低该股份价格,会被视为操控行为。
  另外,如骗徒假称某股份即将公布利好消息,以引诱股民买入,亦可能触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7及298条,即披露或散发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有关资料相当可能会诱使他人,在香港购买或售卖某股份,并可能发生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行为。
  上述并非轻微罪行,因为一经涉及操纵市场活动或交易,可能会被视为《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II及XIV部所指的「市场失当行为」,可被判囚10年及罚款1000万元。
  为免成为鳄鱼口中的点心,投资者宜时刻记住四个要点:第一,对网上世界的事物抱怀疑态度,特别是自称投资顾问或知名人士的虚拟人物;第二,警惕突然急涨、流通量低而且股权高度集中的股份;第三,投资前多分析和求证,了解这些「推介股」的业务基础及估值,或向持牌投资顾问寻求独立意见;第四, 千万勿被贪念蒙蔽,在取得甜头后跟随骗徒建议愈买愈大,最终损失不菲,后悔莫及。世上没有免费午餐,更没有低风险兼保证高回报的股票,大家投资前还是多做功课,对自己的荷包负责!
注册合规师公会投融资部总召集人
徐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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